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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新):第二章 管理部门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3/8/23 字体:

医学全在线为诸位考生整理《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新版)》,欢迎参考!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在杭的省级和中央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二)市级(设区市,下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及本辖区(不包括县级市、县)内中央和省级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三)县(市)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全县及本辖区内中央医学 全在.线提供、省级和市级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区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全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四)外省及本省各市、县(市、区)派驻省内其他地方的单位或分支机构,由其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五)不与任何单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在我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六)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由学校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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