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全在线为诸位考生整理《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新版)》,欢迎参考!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浙江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中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www.med126.com、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认定。以实际从事会计工作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的后者为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从事会计工作间断的,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的实际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省内(宁波除外)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加盖公章的新工作单位的工作证明及工作单位组织代码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填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省际(包括宁波)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浙江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浙江省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持证人员的公告必须发布在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浙江省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