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试行意见
云人专【2003】8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根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论.文.服.务.QQ:81995535。
第三条 副高级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考试办法待卫生部出台后执行)。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条件并通过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者,方可获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范围对象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对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技术的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药(含中药)、护、技、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的卫生技术人员。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推荐、评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有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规。
(二)履职期间考核称职者。
(三)身体健康
(四)外语考试成绩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我省统一规定。
第六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中专毕业,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累计年限25年以上,并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7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卫生工作累计年限20年以上,并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7年。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4.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技师工作不少于4年。
5.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1.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
(一)未参加年度履职考核或无考绩档案。
(二)近五年履职考核其中一年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三)在本年度内,凡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者论.文.服.务.QQ:81995535,或旷工3天以上者,当年不得推荐申报。
(四)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五)一级医疗事故责任人3年内。
(六)二级医疗事故责任人2年内。
(七)三、四级医疗事故责任人1年内。
(八)伪造学历,伪造论文、剽窃论文和科技成果经查实未满2年者。
(九)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卫生技术岗位上工作不满2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