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经研究,决定在郑州市、焦作市进行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委员会组建问题
从2018年开始,成立郑州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郑州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焦作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焦作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包括原所辖省直管县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两市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仍由全省评委会负责。
两市要按照人社部门主管、卫生计生部门承办的原则开展工作。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具体承办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负责评审会议、答辩等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评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两市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同心协力、密切配合、规范评审程序,完善评委会运行机制,强化管理服务,确保评审质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要加强对下放省辖市评审工作的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关于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和材料接收问题
郑州市、焦作市负责所辖区域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副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材料接收,两市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材料接收仍由省卫计委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监督检查。
申报人员材料接收是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的重要环节,对于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员,取消其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社会信用系统。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主要审查责任,对于审核不严或帮助弄虚作假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委员会承办机构应加强对申报人员业绩材料真伪和有效性的核查,确保评审材料真实有效,对于不能认真履行核查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关于评审结果确认问题
郑州市、焦作市要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评审通过人员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郑州市、焦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下发通过文件和卫生高级职称证书。在下发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两市将评审结果、评审会议纪要等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对评审通过人员纳入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郑州市、焦作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通过人员不再制发文件、不再办理职称证书,改为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管理。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建立完善评审专家库问题。根据《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08]7号)等文件规定,各省辖市应尽快完善卫生高级职称评委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每年能够按照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幅度进行调整,实现专家库动态运行和管理。
各省辖市应于每年7月底前(2018年9月底前)将调整后的专家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步建立完善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为省辖市提供备选专家,实现资源共享。试点省辖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人员从本市和全省专家库中抽取。
(二)关于评审收费问题。各省辖市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18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的评审收费标准执行。
(三)关于下放步骤问题。2018年在郑州、焦作市先行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试点,之后在试点的基础上,有序向具备条件的省辖市下放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取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扎实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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