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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职称评审办法(修订)》的通知 广中医人〔2019〕33号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20/3/12 字体: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职称评审办法(修订)》的通知 

广中医人〔2019〕33号

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文件有关精神,经征求全校教职工思见、校长办公会、学校教代会联席会议和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职称评审办法(修订)》,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广州中医药大学职称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客观、公正、合理地做好我校职称评审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分类评审。结合学科与队伍建设需要,明确不同类型职称评审条件、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科学评价。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导向,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和“科研诚信一票否决”。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突出业内认可评价,注重履职能力和绩效。

(三)规范程序。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合理划分评审权限,加强评审过程监督,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四)系统推进。坚持与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权限

第三条  评审人员范围

(一)与学校本部及下属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工作满6个月的在岗人员。

(二)在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满1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或者出站后两年以内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经原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推荐,参照条件申报。

(三)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岗工作后可直接申报。

(四)返聘在岗半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以及经学校同意离岗创业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参照条件申报。

第四条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评审(推荐)工作。

(一)学校具有评审权的,原则上由我校评审委员会受理,包括教师、研究、实验、图书资料和卫生等五个系列。具体申报条件按照相应系列职称申报条件执行。

委托其他评委会评审。

第五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评审时间和批次。针对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结合人才引进工作,适当增加相应的评审批次。

第三章  评审指标

第六条  职称评审实行评聘结合,在确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队伍建设需要,统筹考虑各级各类职称评审指标。附属医院根据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结合本单位发展实际每年按程序要求确定各级各类职称评审指标。

第七条  非在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合同内聘任。委托校外评审及以考代评者,按照岗位情况择优聘用。

第八条  申报人申报的职称应与现从事的岗位工作一致,同时达到申报条件。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广州中医药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审我校教师、研究、实验、图书资料、卫生系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学校设立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负责评审教师、研究、实验、图书资料系列相关专业的中初级职称。学校高评委与中评委共同使用高评委专家库,由规定人数的相关学科正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第十条  高评委及中评委下设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挂靠人事处,负责各级评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原则上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负责对本单位申报职称人员岗位、申报资格和材料审核评议,向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申报。个人根据学校发布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认真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按要求一次性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真实、规范。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照学校发布的通知要求和申报条件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材料提交至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召开职称评审工作小组会议,审议确定本单位推荐申报人员名单,并将推荐申报人员的送评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章推荐报送至学校。


第十四条  评前公示。学校对二级单位推荐的申报人员材料进行评前公示,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复核。学校召开资格审查会议,对申报人的申报条件资格以及岗位一致性等进行复核。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原因。

第十六条  同行鉴定。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须进行述职答辩,由学校统一组织开展。其中,直属附属医院自行组织本单位医药类学科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答辩。学校组织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代表作(成果)送同行专家鉴定,鉴定评议结论有超过半数为“尚未达到”的,不提交学科组评审。


第十七条  学科评议组评审。学校组织召开学科评议组会议,对申报人材料进行评议表决。申报医药类学科正高级职称人员和申报非医药类学科高级职称人员需在会上进行答辩,学科评议组根据相应评审条件、个人陈述、答辩和申报材料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釆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申报人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十八条  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釆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得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委托校外评审推荐。学校不具备评审权的学科职称系列,经个人申报、二级单位推荐、学校专家组会议推荐、公示无异议后,委托校外相关机构评审。


第二十条  评后公示。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评审通过人员备案。评后公示无异议的,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颁发证书。学校发文公布,并核发相应职称证书。


第二十三条  岗位聘任。评审通过人员直接予以聘任到相应岗位。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四条  材料审核、推荐、评审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评审机构成员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关系、二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成员本人应予回避。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学校评审规定和评审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材料,认真履行职责;

(二)严格执行评审标准条件,坚持客观、公平和公正的评审原则,不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借评审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评审对象;

(三)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名单、住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不得泄露评审讨论和表决情况;

(四)不答复任何个人(组织)对评审情况的查询;

(五)评委无论担任何种管理和学术职务,均只有一票的权利,在评审中以成员身份行使评审权利和履行评审义务,不得以领导名义干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不得有违反公平公正的语言暗示和提示;

(六)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因故未出席评审会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

(七)不得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评审纪律;

(八)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实名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学校评审办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学校评审办接到申诉或投诉后,对涉及评审程序公正性等问题的,应按照程序进行调查核实。由学校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反馈给申诉者或投诉者。

第二十九条  对评审未获得通过的申报人,学校不再进行复议、复评。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费。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在申请评定的同时交纳,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广东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定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我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岗后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次的职称,不受资历年限的限制。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按照《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发〔2叫4〕223号)执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须为回国后首次申报,回国后曾申报评审过任何档次的职称,无论评审通过与否,均不能再以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身份申报。

2.业绩材料必须是国(境)外取得且有较高水平,并有国内三位同行专家通过推荐信的方式鉴定推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如因人事制度改革或政策调整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新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其他文件中涉及职称评审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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