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人〔2003〕31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市教育考试院、上海远程教育集团: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当]4号)精神,上海普教系统将逐步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择优录用的机制。经市人事局同意,当年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评审范围
1、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高中、成人中等学校等学校从事基础教育的在编在岗教师。当年12月31日之前已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属今年评审范围。
2、具有其它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现在本市中小学教师岗位上任教,按中学教师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参加转岗评聘。
3、申报人的任职资历计算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
二、评聘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上海市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是上海市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市级评审机构,负责对所属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进行审定。
(二)高评委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成立语文、政治、德育、教育教学管理、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历史、地理、生物、体育、音乐、美术、劳动技术教学、校外教育、职业技术专业教学、计算机教学、教育学心理学(教科研)、幼儿教育、跨学科教学21个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5—9名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组成。
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进行综合评议,并将评议意见报高评委审定。
(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审核、批准各学校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并成立教师职务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由7—11名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医 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1、建立评议教育教学能力的相关学科评议组,通过随堂听课方式对申报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评议。
2、审核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人员的师德修养与工作实绩、教育教学能力以及其它基本任职条件。
3、确定引进外省市具有高级职务教师的拟聘意见。
4、根据本区(县)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学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
(四)学校成立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任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聘任委员会由5—9人组成,校长任主任委员。校聘任委员会中应有教代会(或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
聘任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比例结构和岗位内进行聘任工作,岗位空余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全区(县)公布(高级中学可跨区公布),聘任委员会对应聘人员按有关程序择优聘任。在聘任工作中,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指导和调控。
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和市、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务评聘文件精神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考核、聘任等工作的具体办法。
2、在规定的比例结构内设置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报区(县)审核委员会批准后向学校全体教师公布,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全区(县)教育单位公布。
3、负责对本校教师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进行定期考核,重点考核教师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合格(B)、基本合格(C)、不合格(D)四等。
4、提出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拟聘人员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聘任。上报的材料应包括学校岗位情况和岗位空余情况、全体竞聘人员花名册、拟聘人员名单等。
三、关于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经核准的教师编制范围内,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各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和岗位。各校在经批准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内进行聘任工作,并逐步形成自我调控机制。
四、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程序
1、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根据市高评委对评聘工作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拟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研究水平进行评议。评议中可进行笔试或面试答辩。评议组成员以投票形式提出评议意见并反馈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2、申报人员向本人所在学校的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反映本人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有关材料,聘任委员会将材料在学校指定的场所内公开展示,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3、聘任委员会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所有材料,同时对申报人员平时考核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的材料须有书面审核意见;对申报人员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评定。审核意见和评定意见由聘任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4、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学校提供的材料,交区(县)教师审核委员会组织的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通过随堂听课、审阅有关材料等方式评议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审核委员会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综合进行评议,以投票表决形式确定审核意见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在当年申报人员中,聘任委员会和审核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评定等第应有一定比例,原则上评定A等人员为20%、B等人员为60%、C与D等人员为20%。
5、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区(县)审核委员会意见进行确认。对在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三项评价中有一项为D级或者二项为C级的申报者的材料,原则上不报市高评委。
在确认中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高评委递交专项报告,将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和专项报告一起报市高评委。
6、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市学科组根据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实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提出评议意见报市高评委。市高评委以投票形式决定是否同意申报人具有受聘高级教师资格并将评审结果通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7、校聘任委员会根据岗位和竞聘人员情况,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进行聘任。
五、任职资历-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1、非中小学教师系列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中小学教师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经考核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方可转岗评聘教师高级职务。
2、从外省市引进的具有高级职务的教师以及非中小学教师系列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如进沪后即被聘为高级职务,其任职资历连续计算,否则其任职资历累计计算。
六、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要求
1、1951年1月1日后出生的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教师,申报中学教师高级职务应分别具有本科、大专以上学历。
2、先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在取得规定学历以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后(取得合格学历前已取得相应的《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的人员除外),才能以此学历申报。
七、关于教育教学能力的评定
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是教师职业专业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教育教学效果的好坏也是教师学识水平的集中体现。各区县要加强对教育教学能力评定工作。评定工作不宜搞突击性的,要把教育教学能力评定制度化。
各区县应建立学科组专家库,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评定的专家从专家库中挑选,在组织评定小组时,尽可能有外区专家参加,外区专家的名单可由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推荐。
评定结果由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和各区县记录在案,作为教师今后申报高级教师的依据。评定结果的有效期为二年。
担任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满四年者,可以提出教育教学能力评定的申请。
八、申报高级职务提交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要求
1、申报者提交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应与所申报的学科及所任教育工作相一致。
2、申报者需提交现任职务期间已展示的本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2—3篇(项),其中,在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刊物上发表的研究成果至少有1篇,其他未发表过的成果须在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学术会议上交流过,并附相应证明。
九、关于外语、计算机成绩
1、195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申报中学教师高级职务的人员(包括转岗评审人员),都要提前参加由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外语等级考试”的C级考试,其中申报外语学科的人员,应参加本专业外语A级考试,或第二外语C级考试。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聘为中学教师高级职务。
2、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须参加由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的《上海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参加由上海市人事局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1953年1月1日—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人员考B类、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考A类。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申报中学教师高级职务。2002年以前参加的由上述单位组织的考试,其成绩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
十、关于考核、聘任相关要求的问题
1、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师德方面的考核,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教师道德规范》执行。凡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聘任教师职务。对学校考核不称职的教师,不能续聘相应的教师职务,必须低聘或解聘。教师师德方面的具体考核标准由校聘任委员会制订。
2、市、区重点中学和高级中学中的教师有初级中学教学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聘。
2004年起,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市、区重点中学和高级中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必须有不少于一个学年(含虽未满一学年,但已到岗)的初级中学教学经历。
十一、关于破格评聘的问题
(一)对于确有真才实学,在教育教学和研究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者,如在基本条件方面有欠缺,可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特别推荐的形式上报,进行破格评聘。
(二)破格条件按市教委《关于1999年度上海市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师(1999)18号)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支教人员相关政策的问题
1、到云南等西部地区或上海郊区支教一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担任中级教师职务满四年者,可以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2、到云南等西部地区支教一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支教期间在当地所写的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调查报告以及论文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可视作在区(县)级刊物发表。
3、到云南等西部地区支教一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其外语和计算机成绩可不作为必备条件。
4、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师职务培训任务,否则不能聘任高一级教师职务。到云南等西部地区支教一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在当地开展培训、进行带教或开设公开示范课等,可视其具体工作的情况,折合成相应的学分记入其本轮参加教师职务培训的学分中。
十三、评审材料要求的问题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汇总后的材料按一人一袋送往市教育评估院。材料内容、要求和顺序如下:
1、评审委托书一式二份(样张另发);
2、按学科分页打印的“评审对象花名册”一式二份,并附交统一格式的计算机数据库软盘(软盘格式另发);
3、《上海市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职务综合评价表》一式三份;
4、教师业务考绩档案副本(内含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规定的教师职务培训结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证书、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获奖证书等有关内容复印件);
5、申报者经展示过的教育教学成果2—3篇,并附相关证明,成果目录需按学科分页打印,并附交输入相关信息的软盘(软盘格式另发);
6、校、区(县)晋升考核汇总表各一份;
7、其他考核意见、破格推荐表1份。
十四、时间安排(详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公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二日
更多上海市教师职务资格论文评审条件相关信息推荐:
医学全在线-期刊频道(www.med126.com/qikan/)第一时间整理发布全国各地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公告、评审结果、论文评审条件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