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18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考古、科研、文物征集鉴定、文物保管、文物保护维修、文物修复、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申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自治区文化系列职改办组织的专业水平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最新技术状况的发展趋势;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是自治区内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能够主持完成高难度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成果显著。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专业
(1)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3)解决过5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主持完成自治区(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具有自治区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3)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主要作用。
4.文物保管专业
(1)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重大突破。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大型或4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自治区级或2项地、州级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
6.文物修复专业
(1)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指导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2)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大突破。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主持完成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5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组织、举办过5次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四)著作论文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2.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3.独立撰写并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核心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
第十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2.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能够主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专业
(1)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3)解决过3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完成自治区(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4.文物保管专业
(1)参与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较大突破。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大型或2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地、州级或2项县级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
6.文物修复专业
(1)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
(2)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较大突破。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主持完成1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3万字以上。
9.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
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10.其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著作论文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在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4篇以上。
第十一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4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严格按照科学操作规程,参与科研活动和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专业
参与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或5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参与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或简报)。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论文。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独立鉴定、征集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
4.文物保管专业
(1)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
(2)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文物的建档保管工作。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中型或2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或参与制定1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后付诸实施。
6.文物修复专业
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完成一般陈列展览设计2个以上(含布展、建档等)。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
(2)参与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9.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
在自治区(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10.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合作撰写发表专业技术报告1篇以上。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二条 助理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解决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专业
作为助手参加考古发掘项目1个以上。能基本按照考古规程进行调查、发掘作业,并能对考古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参与编写发掘简报。
2.文物博物科研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能够写出一般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3.文物征集鉴定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鉴定、征集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5件以上。
4.文物保管专业
(1)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养方法;
(2)参与完成50件以上文物藏品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
5.文物保护维修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和1项以上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管,没有出现质量事故。
6.文物修复专业
作为助手参与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5件以上。
7.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
作为助手参加陈列展览设计 1个以上,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制定一般性的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工作。
8.文物博物宣传教育专业
(1)具有良好的沟通、传播能力和一定的观众组织能力,能够回答一般性的专业知识问题;
(2)参与推广(宣讲)中型陈列展览1个以上, 完成讲解工作50场次以上。
9.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
完成考古绘图5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30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拓片15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10.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四)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撰写的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文化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3〕54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研究员系列职务资格评审论文发表及评审条件相关信息推荐:
医学全在线-期刊频道(www.med126.com/qikan/)第一时间整理发布全国各地文物研究员系列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公告、评审结果、论文评审条件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