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1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摄影等群众文化活动中的创作、研究、组织、辅导和艺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致力于群众文化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申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自治区文化系列职改办组织的专业水平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7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广博的文化艺术理论知识,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掌握本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对群众文化学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并有开创性的研究成果。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有很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对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体系建设研究、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作出过重要贡献。能主持业务研究、审定培训教材、指导授课,能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项调查、项目申报等工作,解决重大专业活动中的疑难问题,能对培养优秀专业人才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1.负责策划组织大型群众文化活动5次以上,或中型群众文化活动8次以上,并指导参与业务活动实践的中级以上专业人员10人以上。
2.亲自指导、辅导20人次以上人员从事表演创作,且有5人次以上取得自治区(省)级以上三等奖,或能系统地担任对基层文化馆(站)业务干部、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教学工作,每年不少于90课时。
3.独立创作大、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3部以上,或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12部以上,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50件以上,其中有5部(件)以上作品在自治区或地、州、市演出、广播、展览,并有作品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或获自治区(省)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以上。
4.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级艺术科学研究课题。
5.主持或作为主要执笔者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2项入选国家级代表作名录或4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
6.对群众文化某些学科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有系统研究,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8篇以上,并获全国群众文化或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评奖三等奖1次以上。
(四)著作论文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2.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7年以上,取得馆员任职资格6年以上。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广博的文化艺术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对群众文化学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理论有所建树,对某项专业有较高的造诣和较深入的研究,在自治区有一定影响。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对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体系建设研究、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作出过一定贡献。能主持业务研究、审定培训教材、指导授课;能组织、策划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项调查、项目申报等工作,解决专业活动中的疑难问题;能对培养优秀专业人才起到主要指导作用。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1.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以上,其中大型2次以上,须提供有关策划方案及工作总结。
2.亲自指导、辅导15人次以上人员从事表演创作,且有2人次以上获得自治区(省)级以上三等奖;或能较系统地担任对基层文化馆(站)业务干部、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教学工作,每年不少于60课时。
3.独立创作中、小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各1部以上,或小型作品10部以上,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0件以上,其中有3部(件)以上作品在自治区或地、州、市演出、广播、展览,并有作品获国家等级奖,或获自治区(省)级二等以上奖。
4.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1项自治区级艺术科学研究课题。
5.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国家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
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地级代表作名录。
6.对群众文化某些学科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有较系统研究,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刊物上独立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5篇以上,并获自治区群众文化或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评奖二等奖1次以上。
7.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四)著作论文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不少于2篇。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
(五)“破格”条件
对不符合副研究馆员中规定的学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业绩符合下列六条中的三条,且经三位副高级以上同行专家对其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审查评估,可“破格”推荐、评审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本人组织、策划、研究、辅导成果获得国家二等以上奖,或自治区(省)级一等奖(以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成果鉴定书或奖励证书为准)。
2.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5次以上,并有突出成果,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3.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4篇以上本专业论文;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不少于4篇。
4.在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有所创新,并有突出研究成果,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5.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级艺术科学研究课题;或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2项入选国家级代表作名录或4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
6.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自治区优秀专家称号。
第十一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4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律,基本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能独立进行某项专业研究,撰写论文和报告。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参与组织、策划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能独立进行某项专业活动的培训、辅导工作,具有撰写活动策划方案、初级业务教材和调研报告的能力;能独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选题,较好地完成田野调查中的文字记录、摄影(像)及后期制作等工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
1.参与组织、策划中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或能独立承担本地区单项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1次以上。
2.亲自指导、辅导10人次以上人员从事表演创作,且有1人次以上获得自治区等级奖或地、州、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或完成对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教学工作15次以上。
3.独立或联合创作小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5部以上,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10件以上,其中有3部(件)以上作品在地、州、市以上演出、广播、展览,获得自治区等级奖或地、州、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
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地、州、市级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以上。
4.参与1项自治区级艺术科学研究课题。
5.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地级代表作名录。
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地级代表作名录。
6.参与1项地、州、市级以上艺术学术研究项目。
7.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四)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以上(第一作者)。
2.在地、州、市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五)“破格”条件
对不符合馆员任职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业绩符合下列六条中的三条,且经三位高、中级同行专家对其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审查评估,可“破格”推荐、评审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本人组织、辅导成果获自治区(省)级二等以上奖,或地、州、市级一等奖2次以上(以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成果鉴定书或奖励证书为准)。
2.参与组织、策划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5次以上,并担任某方面的负责工作。
3.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地、州、市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有2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
5.能对基层文化馆(站)业务干部、业余文艺骨干进行系统地辅导、培训,完成培训教学工作30次以上。
6.获得自治区(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二条 助理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熟悉文化馆(站)的职能和任务,能撰写小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的活动计划、调研报告、辅导培训教材等。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制定小型群众文化活动的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小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
2.能在相关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艺术创作、辅导培训,并有作品在地、州、市级报刊发表或演出、广播、展览。
3.能从事本专业的理论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推广工作,并能写出一般性的研究报告。
(四)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撰写的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文化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3〕55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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