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2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公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公证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热爱公证工作,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执业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要求,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三年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八条 取得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证。
第九条 一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二级公证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丰富的法律知识及公证业务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公证发展现状和趋势;深入研究国内外公证与实践;具有指导二级公证员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自治区级或地州有关规章、制度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
2.曾独立起草或主持制定自治区级或地州市公证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
3.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实践经验,妥善处理和解决公证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所办公证在实践中能起到示范作用。
4.主持和组织公证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课题研究。
(四)业绩成果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或其他工作经验在自治区或地州市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2.办证数量或办证质量居本行业前列,在任期内累计4年无错证、假证。
3.在任期内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公证员称号。
(五)著作论文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一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条 二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5年以上。
2.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取得三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及公证业务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公证发展现状和趋势;能够深入研究公证与实践,具有指导三级公证员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参与自治区级地州市公证管理、业务建设或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制定。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实践经验,能够妥善处理和解决公证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能综合运用。
3.组织或承担公证专业课题研究。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或其他工作经验被同行专家和自治区或地州市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
2.办证数量和质量居自治区或地州市前列,在任期内累计4年无错证、假证;
3.在任期内获得自治区级或地州市级优秀公证员称号。
(五)著作论文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一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 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四级公证员任职资格4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四级公证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熟悉相应的法律知识及公证业务专业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指导四级公证员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四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有一定的办证经验,能够处理和解决公证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能较好运用。
2.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能依法办证,卷内材料收集齐全,卷宗规范、整洁,装订顺序符合归档要求。
(四)业绩成果
取得四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办理日常公证事项,正常解答群众的公证法律咨询,在任期内累计3年无错证、假证。
2.在任期内获得地州市级优秀公证员称号。
(五)著作论文
取得四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后,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 四级公证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掌握与公证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及公证业务专业知识,
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指导公证员助理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具有公证业务实践经验,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能较好运用,正确处理和解决公证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法办理公证事项,耐心解答群众的公证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3〕72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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