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2014〕155号
各市人社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2014年12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备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水平高,胜任循环教学;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在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论.文.客.服.QQ,81995535;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中起骨干作用。能较好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规定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简称“小中高”)参照本评审条件执行。
钦州市、防城港市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国家和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有关政策及评审条件执行。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论.文.客.服.QQ,81995535,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二、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三、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教师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四、学校所在地不在县城的乡镇小学或国家级贫困县小学的教师中专毕业,从事农村小学教学工作满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五、国家机关交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并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乡镇以下(含乡镇)中学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论.文.客.服.QQ,81995535,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德育教师从事学生德育工作5年以上。(须提交所在学校证明材料)
(二)有1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小学六年级或初三年级或高三年级教学工作2年以上。
(三)未满50周岁在县城以上学校工作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及教研员、教育技术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含“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要在农村学校任教或支教累计时间达到1年以上;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外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累计时间达到1年以上。(本项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除满足本条第一款条件以外,近五年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
1. 课时要求
(1)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校外教育机构
专任教师周课时10节以上(班主任周课时6节以上,跨学科或跨年级的6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周课时量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须提交所在学校证明材料,下同)。
中层管理人员周课时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2)小学
专任教师周课时14节以上(班主任周课时10节以上,跨学科或跨年级的8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20小时或120人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周课时量7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中层管理人员周课时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25节以上。
(3)幼儿园
专任教师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4个半天,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
中层管理人员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或每周听课、评课8节以上。
校级领导每周听课、评课4节以上,每学期至少上1节示范课。
2. 教学改革要求
(1)作为骨干参与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能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组织指导课外、艺术、科技活动。每年开设校本选修课1门论.文.客.服.QQ,81995535,或知识讲座2次,或组织指导系列科技、艺术、体育以及其他课外活动1项。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或科技辅导专职教师每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或科技教育活动2次,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每年组织全校性共青团、少先队活动8次。(须提交所在学校证明材料)
(2)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并获得好评。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共青团、少先队教育交流专题发言1次,并获得好评。(均须提交所在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的证明材料)
3. 培养骨干教师要求。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有明显成效。(须提交所在学校的证明材料)
(二)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
1. 工作量要求。教育科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教师(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县级每年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80节;市级每年不少于5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60节。(须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2. 教学改革要求。每年主讲1次以上教师培训课,承担1次以上县级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公开课;每年组织1次以上教育科研经验交流会,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教育技术教研员每学年进行1个教学单元以上的系列教育技术软件的编制并推广,并组织教师培训1次以上。(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指导骨干教师要求。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5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有明显成效。(须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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