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宁职称字〔2014〕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3月17日
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能力和水平论.文.服.务.QQ81995535,引导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发展,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全市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市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和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或幼儿园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本专业(学科)大学专科学历后论.文.服.务.QQ81995535,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学科)本科学历后,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学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且考核合格者可初定一级教师资格:
1、获得本专业(学科)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获得本专业(学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学科)教学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幼儿园教师申报一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熟悉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规律,具有较扎实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教育态度端正,教育方法得当,教育效果优良。
2、坚持保教并重,面向全体幼儿。任现职期间无安全责任事故,无投诉。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幼儿活动等获得园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二)中小学教师申报一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学生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其他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
2、胜任班主任等教育管理工作,能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团队和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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