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校〔2012〕25号
各市、县(市、区)人社局,各市、县(市、区)委党校,省直工委党校,各大型企业党委党校:
现将《安徽省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3月12日
附件1:
安徽省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衡量我省党校系统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忠诚于党校教育事业的高素质的党校系统教师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党校系统教学科研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是:县级党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市级及以上党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论.文.服.务.QQ81995535,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可以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党委党校(含大型企业党委党校)中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助教(含助理讲师)等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评审的其他院校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忠诚于党校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治学态度,身体健康,能较好地履行党校教学科研工作,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或延期申报: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已满处分期的,从处分期期满之后重新计算任期年限,待满规定年限后方可申报;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如已获通过,经查实后取消已获资格,且在此后两年内不得申报;
3、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未达合格等次的,两年内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4、因个人原因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年不得申报。
第四章 直接认定资格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职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助教(或助理讲师)资格。
1、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第二学士学位);
2、取得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承担教学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职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承担教学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再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且本科毕业后累计从事教学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第五章 助教(助理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申报助教(或助理讲师)资格,除符合第三章基本条件要求外,还须同时符合本章第十一、十二条要求。
第十一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2、县级党校教师,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
第十二条 业绩能力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比较熟悉,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胜任并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须提供1篇业务工作总结报告;
2、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章 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讲师资格,除符合第三章基本条件要求外,还须同时符合本章第十四至十七条要求。
第十四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后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聘任助教(助理讲师)职务满3年;
2、市级党校教师,取得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聘任助教职务满4年;或教学效果特别优秀,获得本科学历后,聘任助教职务满5年;
3、县级党校教师,具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聘任助理讲师职务满4年论.文.服.务.QQ81995535;或教学效果特别优秀,具有本科学历并聘任助理讲师职务满5年;
4、取得本科学历,具有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
第十五条 业务能力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能根据教学计划独立讲授1门课程或1个专题。任现职以来,有两学年以上教学评估优秀率在75%以上(省委党校教师须在80%以上),须提供1篇业务工作总结报告;
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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