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经人事〔2006〕100号
各市经委(经贸委)、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人事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氛围,更好地发挥广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在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评价。取得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含公有制和非公有制论.文.服.务.QQ81995535,下同)中从事工交、建筑、农业、商贸、餐旅、房地产、财政、税务、价格、金融、保险、邮电、工商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经济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已取得非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凡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评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后,取得经济师资格并从事经济工作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经济师资格并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经济工作满20年,取得经济师资格满5年。
(四)获中专学历后,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从事经济工作满25年,取得经济师资格满5年。
(五)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后方可申报。
(六)原取得其他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经济工作一年后参加经济师资格考试合格(转岗前后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九条 外语条件
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除符合省人事部门规定的免试条件外,均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能够熟练地应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除符合省人事部门规定的免试条件外,均须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省人事部门的要求,结合岗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五章 能力和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能力条件
申报评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具有坚实的经济类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发展现状和趋势,有主持各类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项目筹建和经济领域课题研究的能力,能够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经济管理、经济研究、技术培训等任务。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评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论.文.服.务.QQ81995535,连续2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二)作为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重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主持各类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连续2年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立项、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五)省(部)级以上经济类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经济类重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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