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教师〔2009〕1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人事局,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九年八月十日
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高级讲师为副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理讲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人员论.文.服.务.QQ81995535,可通过评审或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四条 对在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与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离退休教师以及在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 基本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讲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
(二)讲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且从事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均满4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满5年,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2.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讲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专业(学科)特点和教改实践论.文.服.务.QQ81995535,撰写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价值的调研报告(教改试验报告)1篇。
2.专业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文化基础课教师应具有任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及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能胜任2门以上课程(以1门课程为主)的教学工作;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等,或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3.完成学校在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其每学年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4.担任班主任或教研组长1年以上,胜任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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