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 兵人社发〔2016〕58号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院(校)人事处,兵直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6〕56号),现将新制定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 团 教 育 局
2016年6月20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论.文.服.务.QQ81995535,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年度达到晋升最低年限;
(四)兵团、师(市)直属中小学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累计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团场学校任教经历或完成兵团城镇学校教师支援团场教育工作任务,到薄弱学校任教或团场支教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兵团有关政策规定;
(六)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成绩合格;
(七)身心健康。
第三条 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四项,其中任教20年以上的团场教师只需具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三项:
1.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2.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3.参加地(师)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材编写工作,正式出版或在地(师)级范围内推广使用;
4.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以上2次,或地(师)级二等奖以上2次;
5.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获省级以上奖励;
6.师(市)以上中小学教师获特级教师或本教学领域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团场及以下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师(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四条 高级教师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备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论.文.服.务.QQ81995535,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在团场及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大专学历人员(或在三类及三类以上地区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人员,受聘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5年以上。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并能较出色地完成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承担过低年级到高年级的循环教学,教学效果考核良好(提供最近三年教案原件);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两项,其中任教20年以上的团场教师只需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一项:
1.在地(师)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2.参加地(师)级教育行政部门教材或主编校本教材编写工作,并在地(师)级范围内正式出版或在本校推广使用;
3.在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地(师)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4.指导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获地(师)级以上奖励。
5.师(市)以上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师(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团场及以下中小学教师获本教学领域县(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五条 一级教师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备硕士学位,任教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二级岗位任教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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