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商业、物资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1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商业、物资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商业、物资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商业、物资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商业、物资经济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继续教育培训论.文.服.务.QQ81995535,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5 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1.系统、扎实地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精通商业、物资经济业务,了解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并应用于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工作。
2.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
3.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正确处理或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4.具备指导商业、物资经济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自治区级以上1项或地、州、市级2项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实施,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总价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或评估或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融资项目的论证,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级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地、州、市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4.具有编写、审定中专以上商业、物资经济专业教材或讲授有一定难度商业、物资经济专业课程的能力。
5.在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经济改革研究、商业物资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为大幅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论.文.服.务.QQ81995535,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获得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自治区级以上商业、物资经济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3.参与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自治区一等奖1项以上或地、州、市级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持或参与经济研究课题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5.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6.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独著)。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
4.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撰写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项目书等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被本单位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第九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商业物资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3〕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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