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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工程专业从事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资格论文著作条件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9/18 字体:

浙江省建筑工程专业从事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论文条件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6.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设区市(厅局)级科研项目研究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通过评审。

2.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奖者。

3.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4.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颁布实施。

5.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6.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设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6.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设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省、部级或二项设区市级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主持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7.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的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设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6.有参与省、部“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设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与监理工作论.文.客.服.QQ80018565,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省、部级或二项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国家、省QC成果一等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主持省、部“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实施,并通过验收。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设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设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6.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工作中,业绩突出、效益显著,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颁布实施。

6.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7.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详细信息: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人社发〔201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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