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勘查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地质勘查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较熟练地将计算机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行业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论.文.客.服.QQ,80018565;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岩土工程勘察与治理(简称岩土工程);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探矿工程;地质实验测试;地质机械和地质仪器(简称地质机械)等生产、科研、开发、管理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专业的适用范围
(一)地矿专业
1、从事综合性或专题区域地质调查或矿产地质调查的技术人员;
2、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及能源矿产进行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
3、对地质基本理论、基础地质、地理问题、应用地质问题及有关的方法、技术等进行研究和开发的技术人员。
(二)水工环专业
1、从事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区)水文地质工作的技术人员;
2、从事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资源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
3、从事区域工程地质评价,矿山(区)工程地质、工程建设场地(含水库、铁路、公路、港口、核电站、机场等)勘查,以及市政建设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地质和工程地质环境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土地漠化、水土流失、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震、塌陷等)的调查、监测与防治,以及复原工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岩土工程专业
1、从事各类岩土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
2、从事各类岩土工程治理的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
(四)物探专业
适用于在地面、空中、地下(坑道和井下)运用重力法、磁法、电法、地震及其他弹性波法、放射性法、声波法、地温测量法或其他地球物理勘查方法论.文.客.服.QQ,80018565,以及可见光和近红外光摄影、热红外扫描(或成像光谱)、声纳及侧视雷达及其它微波等物探、遥感方法解决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中问题的科研、勘查、方法技术(包括专用仪器、数据处理及软件)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
(五)化探专业
适用于岩石地球化学测量、土壤地球化学测量、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测量、水地球化学测量、气体地球化学测量、生物地球化学测量、同位素地球化学测量及其它地球化学测量方法解决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问题科研、勘查、方法技术、数据处理及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
(六)探矿工程
运用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地质矿产勘查、水工环勘察、岩土工程、软地基处理、地质灾害防治、堤防整治,隧道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技术人员。
(七)地质实验测试专业
1、对地质物料中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物理及化学特性、几何形态等的鉴定分析以及对元素和同位素的含量、存在形式的测定;
2、对微化石、超微系列化石进行鉴定和孢粉分析以及测定岩石地质年代;
3、对水进行物理性质分析和水化学分析;
4、对化学污染物进行鉴别和含量测定;
5、对岩土物理特征、力学性质、水理性质等进行鉴定和测定;
6、矿物综合利用的研究与试验,以及选矿实验和选厂设计。
(八)地质机械专业
适用于地勘行业从事机械、仪器等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改造、安装调试、检验修理及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论.文.客.服.QQ,80018565,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参加过国家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二、参加过省(部)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三、作为主要人员(前5名)完成过1项市(厅)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四、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2项本部门下达的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五、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1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中型项目的全过程;
六、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2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小型项目的全过程;
七、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1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区域调查、评价或专题调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
八、主持编制过1项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效果良好,并写出施工技术总结报告或工程竣工报告,并通过有关单位的审批验收;
九、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1项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
十、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1项本专业科技成果的引进、开发、转让、推广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十一、参加制订或审查1项县(市)级的专业管理办法或重要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十二、曾担任过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论.文.客.服.QQ,80018565;
十三、参与2项中型或5项小型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设计、成果报告或技术总结的评审或验收(以评审、验收意见书的名单为准);
十四、参与过本专业工法的开发编制工作(以认定意见为准)。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省(部)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省(部)级建设工程(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市(厅)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七、市(厅)级建设工程(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八、参与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局级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鉴定书为准);
九、参与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产品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可(以鉴定书为准);
十、发现1处新的矿产地(固体、液体及气体矿床)、1种新的矿物、1种新的岩石类型、1种新的化石种属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完成人;
十一、发现1处新的大中型水源地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完成人;
十二、作为主要人员,承担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为合格(以评审意见为准);
十三、1项中型或2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成果,经相应主管部门评审验收提交社会使用(以评审、验收意见书为准)的完成人;
十四、参与制定县(市)级以上单位的专业管理办法、发展规划等重要技术文件3项,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十五、获得本专业专利1项,并得到实施(以专利证书及实施单位证明为准);
十六、1项本专业工法的完成人(以认定意见为准)。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第二作者)、著作(前5名)论.文.客.服.QQ,80018565,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
二、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1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本条件第五条“业绩条件”中的两项。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前3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
(二)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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