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产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水产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淡水养殖、捕捞、渔业制冷及水产品加工、渔业机电、渔船设计与修造、渔港工程、水产资源及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或2项以上县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独立(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1项以上产品的设计、制造,或工程设计、安装以及技术支援工作。
三、在产品或设备研究、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工作中,独立解决过2项以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总结过有效地组织协调生产各个环节工作的经验,编写、修改、完善本部门分管范围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并得到实际应用。
四、参与过2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五、参与过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或2项以上县级的技术推广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
六、在生产试验或生产中,负责1个环节(或1个项目)以上的设计、施工。
七、参与制定1项以上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生产、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良种繁育、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规划。
八、负责编写过水产技术推广的培训教材,并承担过水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班教学工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县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推广1项以上被县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采用的水产科技成果,取得较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并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认可。
四、负责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或分管项目的主要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施工安装等重要的专业技术工作。
五、在科技兴渔、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参与大面积丰产片以及解决生产技术的疑难问题上取得突出成绩或获得重大突破,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六、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并获得一级奖励证书。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三)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专利并被采用。
(四)解决本专业范围内1项以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五)在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论.文.客.服.QQ,80018565,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仅限乡镇基层单位人员,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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