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版专业副编审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较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对某学科有较为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有较丰富的编辑出版工作经验,具有编辑重要稿件的能力;能跟踪掌握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熟悉市场需求,策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出版物选题;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编辑工作,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工作业绩突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期刊、专业报纸、连续性内部资料等出版单位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地方志(党史办)编纂单位中在职在岗的从事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论.文.客.服.QQ,80018565,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出版编辑资格并受聘编辑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出版编辑资格并受聘编辑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出版编辑资格并受聘编辑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或学位)满5年,且取得出版编辑资格并受聘编辑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一、从事图书(含从事美术类图书)编辑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完成单位下达的双效目标考核指标,稿件初、复、终审符合“三审”要求。
(二)一般图书编辑,独立策划、组稿、编辑1种以上国家级或3种以上省级重点选题;教材编辑独立策划、组稿、编辑的教材有1种以上列入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使用的书目;教辅编辑独立策划、组稿、编辑的教辅有6种以上列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审定机构审定通过的书目。
(三)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的编校质量应达到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合格标准。
二、从事出版物装帧设计的美术编辑,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完成单位下达的双效目标考核指标。
(二)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美术编辑承担过1种以上国家级或3种以上省级重点图书的整体装帧设计工作,报纸、期刊美术编辑承担过3种以上重点栏目的设计及图文工作。
(三)整体装帧设计和图文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从事期刊、专业报纸、连续性内部资料编辑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完成单位下达的双效目标考核指标,稿件初、复、终审符合“三审”要求。
(二)策划并主持过1种以上重点栏目或常设栏目,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和组稿能力。
(三)有较丰富的出版工作经验,编辑过15篇以上的重点文章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审稿意见。
(四)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的编校质量达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报刊编校质量检查的合格标准。
四、从事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完成单位下达的双效目标考核指标,稿件初、复、终审符合“三审”要求。
(二)对电子出版物的附件文字稿进行审查不少于60万字,并对国产光盘逻辑结构的合理性、结构设计的流畅度、已设置功能的实现效果等做出准确性评价。
(三)一般出版物编辑独立策划、组稿、编辑1种以上国家级或3种以上省级重点选题;教材编辑独立策划、组稿、编辑的教材有1种以上列入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使用的书目;教辅编辑独立策划、组稿、编辑的教辅有6种以上列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审定机构审定通过的书目。
(四)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说明文字以及图片、音频录音、视频摄制等质量应达到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合格标准,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盘面出版著录事项符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有关规定。
五、从事地方志(党史)编辑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完成单位下达的双效目标考核指标,初审稿件150万字,稿件初、复、终审符合“三审”要求。
(二)担任编辑的出版物的编校质量应达到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合格标准并符合地方志书(党史书籍)质量规定。
六、从事校对工作的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完成单位下达的双效目标考核指标。
(二)有丰富的校对工作经验,独立承担过整本古籍、工具书、辞书、丛书等各种不同书稿的终校并主要承担本单位图书的终校工作,担任一级校对期间,完成校对书稿累计数量3200万字以上。
(三)承担过疑难复杂书稿的终校和核对付型工作,能妥善处理本专业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四)对校对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在校“是非”层面上进行校对工作,专业考试合格。
(五)担任责任校对的出版物的校对质量全部达到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一、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编辑(含美术编辑)和校对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策划或组稿并担任责编(含责任校对)或整体装帧设计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获得国家级奖1个(次)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2个(次)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4个(次)以上。
(二)担任项目负责人并具体组织实施的中、小学教材,被6个以上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采用,且年创利50万元以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并具体组织实施的中、小学教辅,年创利70万元以上。
(三)独立策划、组稿并担任责编、责任校对或整体装帧设计的一般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年创利30万元以上;中、小学教材年创利40万元以上;中、小学教辅年创利60万元以上。
(四)独立策划、组稿、编辑、校对的出版物有2种以上被输出国外,且获得2万美元以上的创利。
(五)承担过4种省级以上重点图书的责任校对工作,其中有2种以上编校质量达到良好标准。
二、报纸、期刊、连续性内部资料、地方志(党史)编辑(含美术编辑),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社长(副社长)、主编(副主编)、总编(副总编)的报纸、期刊、连续性内部资料、方志(史)或担任美术编辑的封面装帧设计、插图,获得国家级奖1个(次)以上或省(部)级三等以上奖4个(次)以上。
(二)所在期刊在全国有一定的影响,担任责任编辑编发的文章,社科期刊15篇以上、科技期刊10篇以上被国内外影响较大的报刊全文转载;或担任社科、科技期刊责任编辑编发的文章有35篇以上被国内外重要文摘刊物摘引;或社科期刊8篇以上、科技期刊4篇以上被国内外影响较大的报刊全文转载,同时有20篇以上被国内外重要文摘刊物摘引。
(三)期刊、连续性内部资料编辑策划重要稿件或重大采访活动10篇(次)以上;或采写重要稿件并公开发表累计8万字以上;专业报纸编辑策划重要稿件或重大采访30篇(次)以上;或采写重要稿件并公开发表累计8万字以上。
(四)担任社长(副社长)、主编(副主编)、总编(副总编)的报纸、期刊在确保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年平均创利50万元以上。
(五)担任地方志(党史)的编辑人员,有较丰富的编撰工作经验,论.文.客.服.QQ,80018565撰写过30万字以上的志稿(史稿) 并被出版。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撰写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或译著8万字以上(不含合著、合译作品,美术编辑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专集如公开出版可视为专著)。
二、在全国性公开出版物上(不含编辑本人所在的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和其他报刊的增刊,以及担任主管主办部门负责人职务的编辑所在单位主管主办的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独立撰写并发表有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应有丰富的编辑工作经验,业绩突出,在全省出版界有一定的影响,取得现资格以来,除符合上述正常申报的六项条件之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图书编辑独立策划、组稿并担任责编的图书有1种以上在参评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等国家级出版专业评奖中获得奖励(含提名奖);期刊、专业报纸社长(副社长)、主编(副主编)、总编(副总编),取得现资格以来,所在期刊在国家级专业评奖活动中获得二等奖或在省级专业评奖活动中获得一等以上的奖励;期刊、专业报纸编辑所采写的稿件或作品有1种以上在国家级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以上奖励或2种以上在省级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以上的奖励。
二、独立策划、组稿并担任责编的出版物在确保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一般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年平均创利50万元以上;中、小学教材年平均创利100万元以上;中、小学教辅年平均创利150万元以上;担任社长(副社长)、主编(副主编)、总编(副总编)的报纸年平均创利120万元以上,期刊年平均创利90万元以上。
三、对输出版权有重大贡献,独立策划、组稿、编辑的出版物有3种以上被输出到西方发达国家,且获得3万美元以上的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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