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艺术专业三级作曲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艺术专业三级作曲须具有较好的文艺修养、系统的作曲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熟练掌握作曲创作技巧,有独立作曲的能力,创作的部分作品在市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作曲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并受聘四级作曲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并受聘四级作曲职务满4年。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并受聘四级作曲职务满5年。
(四)获中专学历满7年,且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并受聘四级作曲职务满7年。
(五)不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人员,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并受聘四级作曲职务满4年;不具备上述第(三)点规定学历人员,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并受聘四级作曲职务满5年;不具备上述第(四)点规定学历人员,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并受聘四级作曲职务满7年;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分别满4、5年,且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并受聘四级作曲职务满3年;具备上述第(四)点规定学历满7年,且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并受聘四级作曲职务满5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作曲任务;
二、熟练掌握作曲技巧,有独立作曲的能力;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前二名)创作大型新作品1部,或中小型作品4部,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
(二)独立或联合(排前二名)创作的1部大型或2部中小型作品论.文.客.服.QQ,80018565,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演出5场以上,中小型作品各演出15场以上。
(三)艺术院校从事作曲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基本乐理、视唱练耳、音乐史和音乐欣赏等理论课程的独立教学能力,担任作曲专业课程教学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前二名)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三等奖1部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排前二名)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市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三、艺术院校从事作曲专业教学人员独立或联合(排前二名)或指导学生(排前二名)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市级作曲一等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三等奖(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1个(篇)以上。
艺术院校从事编剧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2个(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前二名)创作的作品,获省级作曲二等奖1部以上或三等奖2部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获省级作曲三等奖1部以上和市级作曲一等奖1部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作曲专业教学人员独立或联合(排前二名)或指导学生(排前二名)创作的作品,获市级作曲一等奖2部以上,或一等奖1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3个(篇)以上。
艺术院校从事作曲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3个(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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