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艺术专业二级演奏员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艺术专业二级演奏员须具有比较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演奏艺术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演奏技巧,努力继承、发扬优秀的演奏传统,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成功举办个人独奏或重奏音乐会,演奏过多部深受观众欢迎、在国内外产生影响的作品,部分演奏的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省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音乐演奏的在职在岗的艺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论.文.客.服.QQ,80018565,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三级演奏员资格并受聘三级演奏员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5年,且取得三级演奏员资格并受聘三级演奏员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三级演奏员资格并受聘三级演奏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或学位)满5年,且取得三级演奏员资格并受聘三级演奏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演奏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艺术风格,能比较迅速、准确地领会作品的风格和内涵以及指挥意图并付诸实施,合奏意识强,在乐队中长期担任乐团首席、副首席、独(领)奏、声部长或戏曲的司鼓、头弦等岗位;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演(伴)奏任务,在演(伴)奏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有自己的代表性作品,在省会以上城市成功举办具有个人艺术风格的独奏或重奏音乐会1次以上,且公开出版发行有较高质量的个人演奏作品的音像制品,产生较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的高度评价。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专业文艺单位中担任独(领)奏,每年完成大、中型曲(剧)目、晚会和个人专场音乐会的演出场次不少于50场。
(二)艺术院校从事演奏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很强的演奏专业理论课程教学和科研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剧(节、曲)目获国家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中小型剧(节、曲)目,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二、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剧(节、曲)目获省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或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中小型剧(节、曲)目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以上。
三、艺术院校从事演奏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人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剧(节、曲)目获国家级三等奖1部以上。
(二)本人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剧(节、曲)目获省级二等奖1部以上,或本人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剧(节、曲)目获省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2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艺术院校从事演奏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3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1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独奏、领奏或主要伴奏的大型剧(曲、节)目获国家级二等奖2部以上,或担任独奏、领奏或主要伴奏的中小剧(曲、节)目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二)担任独奏、领奏或主要伴奏的大型剧(曲、节)目获国家级三等奖1部和省级一等奖1部以上,或担任独奏、领奏或主要伴奏的中小剧(曲、节)目获省级一等奖3部或一等奖2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三)艺术院校从事演奏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担任独奏、领奏或主要伴奏的大型剧(曲、节)目获国家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以上,或本人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担任独奏、领奏或主要伴奏的中小型剧(曲、节)目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2、本人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担任独奏、领奏或主要伴奏的大型剧(曲、节)目获省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本人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担任独奏、领奏或主要伴奏的中小型剧(曲、节)目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3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艺术院校从事演奏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4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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