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群众文化专业馆员须掌握文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规程与方法,具有组织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基本功扎实,取得较好的创作、辅导和研究工作业绩,并在县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研究、艺术成果进行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较熟练运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活动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的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完成本单位和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3项以上。
二、主要参与完成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以上。
三、完成定期辅导业余文艺骨干10名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作15次以上,培训人数超过200人次。
四、组建和辅导业余艺术团队1个以上,并每年为基层演出达30场以上。
五、参与群众文化刊物、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工作。
六、独立或联合创作一定数量的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创作中型作品1部以上和小型作品4个以上,或小型作品8个以上。
(二)创作美术、书法、摄影作品10件以上。
(三)创作中小型剧本、中短篇小说4部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诗歌、散文12首(篇)以上。
七、参与省级学术(艺术)研究项目1项以上并结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八、参与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工作3项以上。
九、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群众文化专业理论课程的独立教学能力,担任群众文化专业课程教学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排前五名)的省级科研项目1个,或参与完成(排前三名)的科研成果获市级三等奖1个以上。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新作品,获下列奖项之一:
(一)省级三等奖1次以上。
(二)市级一等奖1次以上或二等奖2次以上。
三、参与完成(排前五名)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市级以上保护项目。
四、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独立或指导学生(排前二名)参与完成群众文化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市级三等奖1个以上。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作品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论.文.客.服.QQ,80018565,获市级一等奖1次以上或二等奖2次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三等奖(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1个(篇)以上。
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2个(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级三等奖(排前五名)1个以上,或获市级一等奖1个或二等奖(排前三名)2个以上。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排前二名)的新作品获省级二等奖1个或三等奖2个以上,或省级三等奖1个或市级一等奖1个以上。
(三)参与完成(排前五名)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省级以上保护项目。
(四)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独立或指导学生(排前二名)参与完成群众文化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省级科研项目1个以上。
2、创作的作品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市级一等奖2次以上,或一等奖1次和二等奖2次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2个(篇)以上。
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3个(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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