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体育教练专业高级教练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级教练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论文;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体育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非体育系统的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受聘一级教练职务满2年。
(二)获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受聘一级教练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受聘一级教练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受聘一级教练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能按照优秀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训练方法先进,能对本项目的发展和中、初级教练员的训练教学进行指导。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省优秀运动队的一级教练申报高级教练,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录取名次(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获前两名);或在全运会或亚运会上获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前六名;或在全运会或亚运会上获第四至第六名,并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2人获冠军(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3人次冠军);或在全国城市运动会中获2人次冠军。
(二)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跳水、体操项目8年)内取得上述第(一)款中之一项成绩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亚运会冠军,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冠军且全运会第四至六名,集体项目2人前六名;或全运会冠军,或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3人次冠军(非全运会项目4人次冠军)。
(三)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6年内2人获国际运动健将称号。
二、省体校教练员
按训练大纲的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应有30%达到优秀标准,并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6人(其中3人达一级运动员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获奥运会参赛资格;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个人项目获录取名次(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项目获前两名);在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1人获冠军;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2人获冠军(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3人次冠军),集体项目2人次获前三名;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冠军且全运会第二、第三名,集体项目2人前六名;或全国城市运动会2人次冠军。
(二)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6年内获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2人次冠军,亚洲青年锦标赛3人次冠军;或有3人获健将称号。
(三)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城市运动会中个人项目获冠军,或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4人获冠军,集体项目2次获前三名。
(四)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有3人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
三、设区市体育运动学校、少儿体校教练员
按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应有25%达到优秀标准,并向省优秀运动队、省体校输送6人(向省体校输送必须达二级运动员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9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获奥运会参赛资格;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个人项目获录取名次(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获前两名);在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1人获冠军;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2人获冠军(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3人次冠军),集体项目2人次获前三名;在全国城市运动会中个人项目获冠军,集体项目2人次获前三名。
(二)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获世界青年锦标赛或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冠军;或亚洲青年锦标赛2人次冠军;或输送后6年内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3人获冠军,集体项目3人次获前三名,或有3人获健将称号。
(三)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有3人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比赛。
(四)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获省运会10人次冠军。
四、县(市、区)少儿体校教练员
按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应有15%达到优秀标准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向地、市级以上(含地、市)体校输送6人(其中4人达二级运动员标准),或向省优秀运动队直接输送2人(其中1人达一级运动员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10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获奥运会参赛资格;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个人项目获录取名次(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获前两名);在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1人获冠军;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2人获冠军(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3人次冠军),集体项目2人次获前三名;在全国城市运动会中,个人项目获冠军,集体项目2人次获前三名。
(二)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10年内获世界青年锦标赛或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冠军;或亚洲青年锦标赛2人次冠军;或输送后7年内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3人获冠军,集体项目3人次获前三名,或有2人获健将称号。
(三)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有2人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比赛。
(四)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获省运会8人次冠军。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获奥运会录取名次;获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获冠军)论.文.客.服.QQ,80018565;获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获全国城市运动会3人次冠军。
(二)各类体校教练员
所培训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30%达优秀标准,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10名以上运动员,省体校、设区市体校、县(市、区)体校教练员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分别输送后7、8、9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获奥运会录取名次;获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非全运会、奥运会项目获冠军);获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获全国城市运动会3人次冠军。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学历条件的说明:对非体育专业学历者,通过体育专业主要课程(体育概论、运动训练学、体育管理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等)的进修,可视为符合学历要求。对1966年以前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和在区(市)、县体校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如具备所申报资格的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水平和能力,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二、关于外语条件的说明:对教练员的外语要求,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研究生毕业或经过援外教练员培训班培训并援外1年以上的教练员,经批准可免予外语要求;对1966年以前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外语成绩作参考条件;对区(市)、县少儿体校教练员不作外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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