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体育教练专业一级教练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一级教练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项目的发展动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并能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体育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非体育系统的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论.文.客.服.QQ,80018565,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受聘二级教练职务满2年。
(二)获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满4年,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受聘二级教练职务满4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受聘二级教练职务满4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4年,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受聘二级教练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论.文.客.服.QQ,80018565;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训练方法科学,能对本项目的初级教练员的训练教学进行指导。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运会决赛资格或亚运会参赛资格,或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录取名次,或在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中获冠军,或在世界青年锦标赛中获前六名,或在亚洲青年锦标赛中获前三名。
(二)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6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前八名。
(三)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有2人获运动健将称号。
二、省体校教练员
按训练大纲的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应有25%达到优秀标准,并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2人(其中1人达一级运动员标准)或向国家队输送1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录取名次(含集体项目)。
(二)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城市运动会中个人项目获录取名次(含集体项目),或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2人获前六名(含集体项目)。
(三)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在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中获冠军,或在世界青年锦标赛中获前六名,或在亚洲青年锦标赛中获前三名。
(四)直接向国家队、省专业队输送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一级运动员5人,或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5年内2人获运动健将称号。
三、设区市体育运动学校、少儿体育学校教练员
按训练大纲的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应有20%达到优秀标准,并向省体校输送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2人(达二级运动员标准),或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1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9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录取名次(含集体项目),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在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中获冠军,或在世界青年锦标赛中获前六名,或在亚洲青年锦标赛中获前三名。
(二)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录取名次(含集体项目);或在全国分龄赛中获个人全能前三名,单项冠军;或在省运会比赛中个人项目2人获冠军;或在全省青少年比赛中个人项目5人获冠军。
(三)直接向省专业队、省体校输送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一级运动员1人,或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6年内2人获运动健将称号。
四、县(市、区)少儿体育学校教练员
按训练大纲的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应有15%达到优秀标准,并向地、市输送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2人(达三级运动员标准),或向省体校输送1人(达二级运动员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10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录取名次(含集体项目),或在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中获冠军,或在世界青年锦标赛中获前六名,或在亚洲青年锦标赛中获前三名。
(二)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在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中有2-4人获冠军,或在地、市级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有4人获冠军。
(三)直接向省专业队、省体校输送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二级运动员3-5人,或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2人达一级运动员标准、7年内1人获运动健将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发表(会议宣读或交流)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一)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直接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参赛资格(非奥运会项目获录取名次)论.文.客.服.QQ,80018565;获全运会、亚运会决赛前六名;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亚锦赛冠军或2个亚军。
(二)各类体校教练员
所培训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30%达优秀标准,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5名运动员,且省体校、设区市体校、县(市、区)体校教练员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分别输送后6、8、10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参赛资格(非奥运会项目获录取名次);获全运会、亚运会决赛前六名;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亚锦赛冠军或2个亚军。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发表(会议宣读或交流)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以上。
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学历条件的说明:对非体育专业学历者,通过体育专业主要课程(体育概论、运动训练学、体育管理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等)的进修,可视为符合学历要求。对1966年以前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和在区(市)、县体校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如具备所申报资格的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水平和能力,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二、关于外语条件的说明:对教练员的外语要求,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研究生毕业或经过援外教练员培训班培训并援外1年以上的教练员,经批准可免予外语要求;对1966年以前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外语成绩作参考条件;对区(市)、县少儿体校教练员不作外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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