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学创作专业文学创作三级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审标准
基本掌握了文艺理论知识,有较高的思想、文化修养和概括生活的能力,创作技巧比较熟练,在本省读者中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文联、作协所属的创作组、创作室、创作研究室、文学院等事业单位中,从事文学创作或文学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全省各级企事业单位中,专职或兼职从事文学创作或文学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自由撰稿人。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取得现资格以来,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论.文.客.服.QQ,80018565,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文学创作四级资格并受聘文学创作四级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4年,且取得文学创作四级资格并受聘文学创作四级职务满4年。
(三)获中专学历满5年,且取得文学创作四级资格并受聘文学创作四级职务满5年。
(四)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文学创作四级资格并受聘文学创作四级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文学创作四级资格并受聘文学创作四级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为省级以上作家协会会员。
二、基本掌握了文艺理论知识,有较高的思想、文化修养和概括生活的能力。
三、创作技巧比较熟练,独立创作的作品具有一定的艺术质量。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和论文、论著条件中的四条: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一、作品在设区市级以上作协组织的常规性文学评奖活动中获奖。
二、作品在市厅级以上常规性文学评奖活动中获奖。
三、某一文学体裁的创作在本设区市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设区市级以上报刊评介。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一、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或出版社发表、出版文学作品达20万字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发表、出版文学理论、评论文章8万字以上。
二、作品被全国性文学选刊或有全国性影响的重点报刊选载。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和论文、论著条件中的三条:
一、业绩条件
(一)作品在省级以上作协组织的常规性文学评奖活动中获奖。
(二)作品在省(部)级以上常规性文学评奖活动中获奖。
(三)某一文学体裁的创作在本设区市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论.文.客.服.QQ,80018565,被省级以上报刊评介。
(四)作品以其独特的审美价值引起文学界的关注,并由省级以上作协组织讨论和研究。
二、论文、论著条件
(一)在设区市以上报刊或出版社发表、出版文学作品达25万字以上,或发表、出版文学理论、评论文章15万字以上。
(二)作品被全国性文学选刊或有全国性影响的重点报刊选载。
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二、“自由撰稿人”指以撰写、发表文章,从事文学创作为主要职业,并以稿费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由职业者(不包括从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后从事文学创作的人员)。
三、“国家级常规性文学评奖”指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新闻出版总署设立的常规奖项。
“中国作协组织的常规性文学评奖”指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等。
“省部级以上常规性文学评奖”指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省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作协常设性文学奖项;有全国性影响的重要文学选刊的常设奖项。
四、“全国性文学选刊”指已在全国产生影响的选刊,如《新华文摘》、《小说选刊》、《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长篇小说选刊》、《北京文学·中篇小说月报》、《中华文学选刊》、《散文选刊》、《散文海外版》、《诗选刊》、《人大复印资料》等。
“有全国性影响的重点报刊”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艺报》、《中国艺术报》、《文学报》等报纸;《人民文学》、《中国作家》、《民族文学》、《诗刊》、《文学评论》、《收获》、《当代》、《十月》、《钟山》、《花城》、《大家》、《江南》、《山花》、《天涯》、《散文》、《儿童文学》、《少年文艺》等权威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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