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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12/13 字体:

黑龙江省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律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论.文.客.服.QQ,80018565,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融会贯通。

(二)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备解决本专业工作中与相关专业出现新的法律事务的能力。

(二)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

(三)年承办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35标准件,承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不少于2家。

(四)辩护词、代理词及各类法律文书简洁、明了、逻辑地运用法言法语的文字表达意思。

(五)在注重案件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论.文.客.服.QQ,80018565,也应提高经济效益,年办案收费不低于3万元。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备丰富、系统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同本专业工作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

(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备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担任疑难或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人或民事案件代理人参加诉讼,办理重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能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新领域的法律事务。

(三)年承办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40标准件,承担大中型企业、事业或机关常年法律顾问不少于3家。

(四)每年办理涉外案件1件或参加重大项目和经贸活动谈判1项,并能草拟、修改章程、合同等法律文书。

(五)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制作达到规定要求。

(六)在注重案件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也应提高经济效益,办案年收费不低于5万元。

(七)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备丰富、系统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掌握同本专业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

(二)熟悉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备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能力,能够担任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和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能办理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能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新领域中的法律事务论.文.客.服.QQ,80018565,有解决具有代表性、复杂性业务问题以及对重大疑难案例分析的能力。

(三)年承办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45标准件,承担大、中型企业、事业或机关常年法律顾问不少于3家。

(四)每年办理涉外案件1件或参加重大建设项目及经贸活动的谈判1项,并草拟、修改章程、合同等法律文书。

(五)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简洁、明了,法律文书制作严谨、整洁、齐全。同时应提交不少于5份的能够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辩护词或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六)在注重案件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也应提高经济效益,办案年收费不低于8万元。

(七)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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