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证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公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公证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公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公证机构中从事公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公证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论.文.客.服.QQ,80018565,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必须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融会贯通。
(二)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熟悉公证业务,能够独立承办各项公证业务。
(二)具有解决本专业工作中与相关专业出现的新的法律业务能力。
(三)年承办公证业务50件无差错,无假证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经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四)公证书制作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备丰富、系统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同本专业工作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
(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备处理公证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办理国内外重大疑难的经济、民事公证事项。
(二)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新领域中的法律事务。
(三)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100件无差错,无假证,并经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四)公证文书制作规范,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五)能用较简洁语言和文字起草各种报告和总结。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备丰富、系统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并掌握同本专业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
(二)具备处理公证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能力。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对本专业有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备组织领导重大公证理论研究,全面指导公证业务的能力。
(二)能够办理国内外重大疑难的经济、民事公证事项。
(三)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新领域中的法律事务。
(四)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120件无差错论.文.客.服.QQ,80018565,无假证,并经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五)公证文书制作规范,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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