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证员系列一级公证员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员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职改办【1998】59号规定:
广东省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如下:[一级公证员资格评审标准]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通公证业务知识,尤对公证法学理论有较深造诣,能独立提出和指导关于公证业务发展需要的重大研究课题;发表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办理各种公证证件的丰富经验和工作经历,有处理各种重大复杂疑难证件的能力和全面指导公证人员开展公证业务的水平;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职期间,工作业绩显著,是本省公证界公认的公证业务和理论研究的带头人。
[申报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本省各公证处申报评审一级公证员资格的在职在岗的公证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才质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公证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职期间,每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凡在任现职期间被延缓注册,或受到党内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在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在本资格条件第三条规定的相应申报年限期满后,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资格。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凡申报一级公证员资格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医 学全,在线.www.med126.com.整理
l.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取得二级公证员资格后,实际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五年以上;
2.在任二级公证员期间,在法学或公证业务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获得司法部授予的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司法厅授予的科研成果一等奖二项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期间,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学习公证新业务和法学新知识、新理论、外语、计算机应用操作技术等。申报者必须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工作经历及业务能力条件
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期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工作经历和业务能力:
1.实际办证工作或审批证件的时间累计在五年以上;
2.办理证件或审批证件累计二千件以上。其中办理或审批的各种经济合同公证和继承、赠与、遗嘱,收养、提存、证据保全等主要民事公证须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办证质量良好,没有出现错、假证件;
3.主持策划过一项以上在所在单位是新的公证业务项目,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成果显著,获得省部级奖励。
2.办理过三宗以上在全省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证质量高,对同行有指导参考作用。每宗须附二千字左右的案情分析报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必须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法学著作一部(本人完成字数一半以上),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1篇;
2.法学著作一部(本人完成字数三分之一以上),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2篇;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法学论文4篇及典型公证案例分析2篇。
第九条 附则
1.凡符合本条件规定要求,按以上二至八条规定提交材料者,可申报一级公证员资格,并按现定的程序送评审。否则,各级职改部门不子受理,省公证员高评委会不予评审。
2.本条件的词(语)特定解释
重大疑难证件──是指案情或法律关系复杂,调查取证困难,工作量大或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巨大(如经济公证标的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继承等民事公证标的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同一公证处的其他公证员较少接触的复杂案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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