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5〕107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5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环保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环境监测、环境工程和环境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其中,高级工程师为副高级,工程师为中级。
第四条 环境保护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论.文.客.服.QQ,80018565,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7年。
(二)申报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满4年。
第七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全面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与发展趋势,系统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和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术,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和规程,对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项以上:
1.具有熟练掌握和执行本专业领域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本专业行业标准、专项规划、规章制度、技术报告和科普读物等项目的文稿研究、起草和审核工作。
2.具有在本专业领域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和业务创新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治区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大中型企业自行组织)的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应用以及重要环境问题的监测(监控)、工程设计、技术普及等工作。
3.具有本专业业务指导、技术监督和审核管理的能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组织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环境技术服务等工作。
4.具有本专业应急处置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或自治区重特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仲裁或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5.具有本专业学术研讨和交流能力。作为主要撰稿人员参与国家级环境保护专业学术会议并作专题报告或在会议上进行专业论文交流。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环境科学研究专业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至少2项环境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规划、技术报告编撰起草工作,并被盟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采用。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至少1项盟市级以上国有大型企业重点环境科学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项目,并通过盟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至少2项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并通过自治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至少1项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至少1项与本专业有关的科研项目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获得自治区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或盟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2.环境监测专业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环境监测、污染物在线监控专项任务,通过自治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其成果被自治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过重、特大环境事件的监测或污染物在线监控工作,并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过有价值的监测或在线监控数据。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物在线监控的标准、方法、规范等方面的开发、引进和验证,并被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用。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监测质量考核或污染物在线监控技术考核、职业技能竞赛全部合格;或取得国家级竞赛个人三等奖、自治区级竞赛个人二等奖、盟市级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奖励。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国控点和区控点环境质量或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在线监控工作,其结论被自治区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至少完成3项盟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验收调查、验收监测或污染物在线监控工作,其结论被盟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环境监测质量报告书、环境监测年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报告等的编制,并被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用。
3.环境工程专业
申报人具备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至少2项大中型环境工程设计或环境工程监理项目,经自治区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工作,其中至少有1项工程被自治区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工程。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至少3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至少1项被自治区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年度优秀报告书。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至少3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工程监理报告书或环保工程施工技术评估报告书,其中至少有1项被自治区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年度优秀报告书。
4.环境技术服务专业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至少5项环境调查、督查、核查、核定、核算等技术报告,其结论被同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至少1项在环境保护新制、国家、自治区级行业标准、行业规范试点的设计、推广或实施工作,其成果被自治区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或立法部门采纳。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至少2项环境保护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设计、研发、咨询项目,其成果通过自治区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盟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计算机系统网络和监测监控平台的设计、研发和数据维护管理工作,其中至少有1项通过自治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投入使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盟市级以上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课题的调研统计和数据分析、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评价工作,其中至少有2项通过盟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并投入使用。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至少5项环境保护科普宣传项目的设计,其中至少有2项方案或成果被自治区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纳、实施或被国家级重要刊物转载。
(四)论文、论著要求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执笔人(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撰写公开出版发行的环境保护专著或论著1部,字数在5万字以上;
2.作为主要执笔人(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
3.作为主要执笔人(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在省(部)级以上有关刊物上发表至少10篇环境保护科普文章,其中至少3篇被自治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刊(播)发。
第十条 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与发展趋势论.文.客.服.QQ,80018565,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和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术,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5项内容中至少2项:
1.具有对本专业政策法规、行业标准、规划制度、技术规范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盟市级以上的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以及环境保护科普读物等并被采用;或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年鉴、环评报告等。
2.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科研课题、监测数据分析、工程设计、环境评价、技术管理的能力。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盟市级以上环境保护研究课题。
3.具有本专业业务创新能力。能够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参与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保护技术推广等工作。
4.具有本专业应急处置能力。参与盟市级以上重特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仲裁或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或参加大中型企业环境保护治理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
5.具有本专业学术研讨和交流能力。参与自治区级以上环境保护专业学术研讨会、年会或区域片会并提交专业论文印发大会。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环境科学研究专业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至少完成1项盟市级以上环境保护研究课题并撰写研究报告;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至少2项盟市级以上环境保护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通过盟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或被推广应用。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至少完成1项盟市级以上科技推广项目,并通过盟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与本专业有关的科研项目中,至少有1项获得自治区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2项盟市级二等奖。
2.环境监测专业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环境监测、污染物在线监控专项任务,通过盟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被采纳应用。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盟市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物在线监控的标准、方法、规范等方面的开发、引进和验证,并被自治区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用。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盟市级及以上环境监测质量考核或污染物在线监控技术考核、职业技能竞赛全部合格,或取得盟市级竞赛个人二等奖、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至少完成1项盟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验收调查、验收监测或污染物在线监控工作,其结论被盟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环境监测质量报告书、环境年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报告等的编制,并被盟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用。
3.环境工程专业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至少1项大中型环境工程设计或环境工程监理项目,经盟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工作,其中至少有1项工程被盟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工程。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至少2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至少1项被盟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优秀报告书。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至少2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工程监理报告书或环保工程施工技术评估报告书,其中至少有1项被盟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年度优秀报告书。
4.环境技术服务专业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至少编写3件环境调查、督查、核查、核定、核算技术报告论.文.客.服.QQ,80018565,其结论被盟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至少完成1项环境保护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设计、研发或推广工作,其成果通过盟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盟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计算机系统网络和监测监控平台的设计、研发和数据维护管理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盟市级以上环境监测信息课题的调研统计和数据分析、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评价工作。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至少3项环境保护科普宣传项目的设计,其中至少有1个方案或成果被盟市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纳、实施或被自治区级以上重要刊物转载。
(四)论文、论著要求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执笔人(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
2.参与编写公开出版发行的环境专著、译著;
3.作为主要执笔人(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在省(部)级以上有关刊物上发表至少5篇环境保护科普文章,其中至少2篇被自治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刊(播)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四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 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五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涉及到的科研成果、监测标准或规范、优质报告书、优质工程等工作成果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采纳并使用”等条款论.文.客.服.QQ,80018565,均以申报人提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环境保护科普项目”指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宣传、教育、展览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大型企业”划分标准执行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重特大环境事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发〔2006〕50号)规定。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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