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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汽车运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112号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12/22 字体: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汽车运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5〕112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汽车运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5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汽车运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公路、汽车运用(以下简称“汽运”)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公路、汽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论.文.客.服.QQ,80018565,从事公路(包括桥隧及配套专业)勘测、设计、施工、养护、科研、监理、工程概预算、试验检测、测量及技术管理,汽车检测试验、节能环保、维修改装保养、科学研究、产品研发、技术管理及运输生产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公路、汽运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其中高级工程师为副高级,工程师为中级。

第四条  自治区公路、汽运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7年,

(二)申报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满4年。

第七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 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区内外科技发展前沿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2. 能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在本专业范围内至少对一门学科有独到见解或专长。

3. 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区内外最新技术、工艺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4. 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5. 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主持、审核、评估、鉴定公路、汽运工程的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建设、养护运营、运输生产、检测试验、节能环保、维修改装、产品研发、管理及其他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2. 具有将区内最新理论或技术应用于公路、汽运工程实际工作、开拓本专业新的应用研究领域、解决公路、汽运工程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3. 具有主持或组织本专业领域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能力,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 具有主持编制或审核本部门、本专业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方案和重大技术报告、总结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3条,其中第1、2条为必备条件:

1. 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公路、汽运工程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3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区、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公路、汽运工程专业论文3篇(其中1篇为核心刊物)以上。

2. 作为负责人主持过1项公路、汽运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过2项省(区、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圆满完成任务,并获省(区、部)级以上工程类技术成果奖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主持过1项科技项目或参与过2项盟市(厅、局)级科技项目,并获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的获奖额定人员。

3. 在公路、汽运工程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了自治区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经省(区、部)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者。

4. 在公路、汽运工程专业的大中型企业中,对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过关键性作用,显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省(区、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者。

5. 参与制订过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撰写过自治区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过技术方案,并经省(区、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者。

6. 主持起草编制省(区、部)级公路、汽运工程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省(区、部)级公路、汽运工程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 参与完成国家部委和自治区科技、计划、经济、建设部门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进步等项目2项,或可行性研究4项的公路、汽运工程的技术人员,且项目通过省(区、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8. 作为第一设计者取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公路、汽运工程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9. 在公路工程技术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论.文.客.服.QQ,80018565,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省(区、部)级以上表彰。

10. 在汽车运输生产与组织、运输管理、机动车维修与检测、智能交通、物流管理和车辆改装生产等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技术人员,并获得省(区、部)级以上表彰者。

第十条 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 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所研究。

2. 了解本专业区内外最新技术、工艺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3. 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备参与对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4. 具备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作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参与公路、汽运工程的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建设、养护运营、运输生产、检测试验、节能环保、维修改装、产品研发、管理及其他技术工作全过程的实践和能力。

2. 能独立承担本专业某一部门或项目的研发、设计,主持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养护运营、运输生产、检测试验、节能环保、维修改装、产品研发、管理工作,并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3. 具有在公路、汽运工程领域一般性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4. 具有编制本专业技术方案、技术标准、单项技术报告及一般性综合技术报告、总结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 在省(区、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公路、汽运工程相关专业论文2篇(其中一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

2. 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运输生产项目、交通运输领域科技项目,圆满完成任务获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

3. 在公路、汽运工程的研发、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建设、养护运营、运输生产、检测试验、节能环保、维修改装、产品研发、管理等技术工作中有所创新,解决了某一项关键性的技术难题。

4. 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研发、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建设、养护运营、运输生产、检测试验、节能环保、维修改装、产品研发、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省(区、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四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论.文.客.服.QQ,80018565,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的论文。

第十五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32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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