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美术、书法、摄影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5〕118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美术、书法、摄影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5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美术、书法、摄影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准确地评价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美术、书法、摄影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美术、书法、摄影创作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美术、书法、摄影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一级美术师、二级美术师、三级美术师;一级摄影师、二级摄影师、三级摄影师。其中,一级美术师、一级摄影师为正高级论.文.客.服.QQ,80018565,二级美术师、二级摄影师为副高级,三级美术师、三级摄影师为中级。
第四条 美术、书法、摄影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5年。
(二)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
(三)申报中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初级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初级资格满5年。
第七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正高级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全面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广博的专业知识论.文.客.服.QQ,80018565,有明确的创作方向,学术造诣深,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创建性的研究;
2.系统掌握美术、书法、摄影艺术规律及美学观点,并能熟练运用这些观点指导自己的艺术实践,书法作品及研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3.对中外美术史、书法史、摄影史有系统的知识,对与本专业相关部分有深入的研究,并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在自治区专业艺术领域内有很高的知名度。
(二)工作能力
1.对专业技术能够熟练掌握与运用,具有全面主持或指导、组织大型艺术创作、展览的工作能力和经历。
2.在长期实践中所积累的艺术经验与专业技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并能以其理论及实践经验对副高级人员创作培训和业务辅导。
3.有相关的系统的实践创作经验文字发表,其艺术作品具有鲜明的风格和个性特点。
4.作品具有很强的艺术感染力,在全国乃至国际较有影响,受到同行专家的普遍认可。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申报一级美术师(美术系列)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8幅(次)以上作品在省部级以上美术展览中入选;
(2)有5幅(次)以上作品在国家级或境外美术展中入选;
(3)作品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不少于2次;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5)公开出版个人艺术作品集或本专业理论著作1部。
2.申报一级美术师(书法系列)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幅(次)以上作品在省部级以上书法展览中入选;
(2)有4幅(次)以上作品在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专业性展览中入展;
(3)作品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不少于5次;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5)公开出版个人艺术作品集1部 ,并具有相当的艺术水准。
3.申报一级摄影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幅(次)以上作品在省部级以上摄影展览中入选;
(2)有4幅(次)以上作品在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专业性展览中入展;
(3)获内蒙古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摄影展览银奖或金奖2次以上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获得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展览银奖或金奖1次以上;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5)举办过个人摄影艺术展览1次或公开出版摄影艺术作品集1部,并具有相当的艺术水准。
第十条 副高级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较为全面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为明确的创作方向,学术造诣深,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
2.掌握美术、书法、摄影艺术规律及美学观点,并能运用这些观点指导自己的艺术实践,书法作品及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3.对中外美术史、书法史、摄影史有系统的知识,对与本专业相关部分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在自治区专业艺术领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工作能力
1.对专业技术能够熟练掌握与运用,具有主持或指导、组织大型艺术创作、展览的工作能力和经历。
2.在长期实践中所积累的艺术经验与专业技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并能以其理论及实践经验对初、中级人员创作培训和业务辅导。
3.有相关的较为系统的实践创作经验文字发表,其艺术作品具有一定的风格和个性特点。
4.作品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在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申报二级美术师(美术系列)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6幅(次)以上作品在省部级以上美术展览中入选;
(2)有3幅(次)以上作品在国家级或境外美术展中应入选;
(3)作品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不少于1次;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申报二级美术师(书法系列)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6幅(次)以上作品在省部级以上书法展览中入选;
(2)有2幅(次)以上作品在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专业性展览中入展;
(3)作品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不少于1次;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3.申报二级摄影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6幅(次)以上作品在省部级以上摄影展览中入选;
(2)有2幅(次)以上作品在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专业性展览中入展;
(3)作品获得内蒙古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摄影展览金奖论.文.客.服.QQ,80018565;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第十一条 中级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本学科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掌握正确的创作方向。
2.有较全面的文化知识与艺术修养。
3.对于中外美术史,摄影史有一定了解,对与本专业相关的艺术理论有系统的掌握。
(二)工作能力
1.能不断深入现实生活,体验生活,有较丰富的艺术生活积累。
2.对专业技术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创作出有一定水准的作品。
3.在艺术实践中不断积累创作经验和专业技能,并能在总结中不断提高。
4.其艺术作品呈现个性,具有一定的完整性并初具自己的艺术风格。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申报三级美术师(美术系列)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4幅(次)以上作品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美术展中入选;
(2)作品获省部级创作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2.申报三级美术师(书法系列)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4幅(次)以上作品在省部级以上书法展览中入选;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3.申报三级摄影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4幅(次)以上作品在省部级以上摄影展览中入选;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论.文.客.服.QQ,80018565,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五条 省部级以上奖项系指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自治区社科联、自治区文联、自治区美术家协会等颁发的专业奖项。
第十六条 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专著不包括论文集。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所列核心期刊或被SCI、EI收录的论文。
第十七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文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修订自治区部分学科(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职字〔1999〕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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