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档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5〕126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5年1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准确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档案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文书档案、人事档案、教学档案、医疗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等专门档案及档案教育与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档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馆员为中级。
第四条 档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论.文.客.服.QQ,80018565,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研究馆员岗位上;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馆员岗位上;申报馆员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助理馆员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本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满5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馆员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馆员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馆员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馆员资格满7年。
(三)申报馆员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助理馆员资格满4年。
第八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档案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档案学专业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广博的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档案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对本专业具有深入的理论研究,是本地区、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有创见性和开拓性,研究成果在同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或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档案重点课题研究项目;
2.主持完成自治区(部)级档案重点课题研究,近5年中参与过2次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档案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论.文.客.服.QQ,80018565,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并获奖励;
3.主持制定盟市(厅)级以上档案业务建设标准或行业档案业务建设标准;
4.提出具有本专业指导意义管理工作方法;
5.主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档案发展规划和档案业务建设的重要措施。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事业档案管理工作期间,获得国家或自治区(部)级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盟市(厅)级奖项3项以上;
2.主持参与制定盟市(厅)级以上档案事业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档案政策研究3年以上,主持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档案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3.主持自治区(部)级以上调研课题4项以上,形成调研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四)论文、论著要求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
2.独立或参与撰写本专业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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