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5〕39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 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贵州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 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司法厅
2015年8月19日
贵州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 员能力和水平,促进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 化、制度化,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更好为和谐社会提供优 质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相 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 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四级律师、三级律师、二 级律师、一级律师,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 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4.获得国家司法部颁发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并从事律师职业,经行业协会年度考核为称职并在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行业协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 称职”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每次 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 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 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业协会处分的,从 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 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三、四级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四级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论.文.客.服.QQ80018565,其学历(学位)、 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法学、法律硕士及相关专业学位的。
2.获得双学士学位且其中之一是法学学士学位的。
3.法学本科毕业执业1年期满。
4.法学专科或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执业2年期满。
第八条 评审条件
1.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
2.有一定政策法律水平和分析问题能力,能独立承办一般 律师业务,年均办理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0件,年均担任法律顾问2家,完成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四、三级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三级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 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四级律 师职务1年以上。
2.获得双学士学位且其中之一是法学学士学位,取得四级 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四级律师职务2年以上。
3.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四 级律师职务3年以上。
4.法律大学专科毕业或其他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四级 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四级律师职务4年以上。
第十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技能,具有比较丰 富实践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律师业务,解决律师业务中遇到 的较疑难问题。
2.卷宗规范、整洁,材料收集齐全,装订顺序符合归档要求。
3.办案过程适用法律准确,代理词或辩护词有一定水准, 无明显失误。
4.年均独立办理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5件以上、 年均担任法律顾问3家,完成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5.指导2名实习律师的实习和业务进修。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二:
1.对律师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市级 以上律师管理部门认可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 会效果。
2.办理过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省级以上 律师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肯定。
3.参加全省或西南地区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4.担任县(市)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或大型企业法律顾问, 并为政府或企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得到釆纳的。
5.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某项律师优秀称号或国家机关表彰 奖励。
6.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
(三)学术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 万字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论.文.客.服.QQ80018565;
3.在省级以上法学或律师业务研讨会上交流专业论文2篇。
4.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律师专业论文 或律师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申报人员,律师执业 2年以上的,可破格申报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 格申报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二:
1.具有较系统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专业知识,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过2篇 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调查报告,或获省(部)级哲学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1次。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指导四级律师开展工作,并有 较强的解决实际疑难问题的能力,在开拓新的律师业务领域上 有突出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3.在律师专业岗位上成绩突出,被评为设市以上先进法律 工作者或“十佳”律师。
4.办理过2起以上在省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或 承办过1起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已具备中 级律师的专业水平。
5.年均办理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25件,年均担任 常年法律顾问5家。
6.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是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起草人之一。
7.工作成绩突出,获省(部)以上政府或全国律师协会表彰奖励。
五、二级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二级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 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职务1年以上。
2.获得法学、法律硕士及相关专业学位,取得三级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律师职务2年以上。
3.获得双学士学位且其中之一是法学学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律师职务3年以上。
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取得三级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律师职务4年以上。
5.法律大学专科或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律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二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论.文.客.服.QQ80018565,能组织 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具有系统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律师 业务实践经验。
2.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3.卷宗规范整洁,收集材料齐全,办案质量高,无差错。
4.年均办理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5件,年均担任 常年法律顾问4家。完成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5.指导2名四级律师或实习律师的学习和业务进修。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二
1.办理在市、州有影响的重大疑难诉讼案件、重大非诉讼 法律事务3件以上。
2.对律师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市级 以上律师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 会效果。
3.办理过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省级以上 律师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肯定。
4.参加全省或西南地区以上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5.担任县(市)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或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并为政府或企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得到釆纳的。
6.获得市级以上某项律师优秀称号或国家机关表彰奖励。
7.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
(三)学术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 3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律师业务论文、 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申报人员,任现职2 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 报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二:
1.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 表专业论文1篇);或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等奖1次;或出版15万字以上专业论著1部。
2.年均办理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25件,年均担任 常年法律顾问5家,办理在市(州)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疑难诉 讼案件、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4件以上。
3.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是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起草人之一。
4.工作成绩突出,获省(部)以上政府或全国律师协会表 彰奖励。
六、一级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一级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学历(学 位)、资历必须具备法学本科以上,取得二级律师任职资格, 并担任二级律师职务4年以上。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法学理论水平高,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系统的 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 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
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其本职工作相适 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3.能提出有重要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 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和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4.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年均办理或 指导办理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5件,年均担任常年法 律顾问5家。其中办理在全省有影响的重大疑难诉讼案件、重 大非诉讼法律事务3件以上。完成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5.指导2名三级律师或实习律师的学习和业务进修。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二
1.对律师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论.文.客.服.QQ80018565,被省级 以上律师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 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省级以 上律师主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肯定。
3.参加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4.为省、市政府担任法律顾问,并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的 论证。
5.获得省级以上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
6.受到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律师协会的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 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在省级 以上的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律师业务论文、专业文章2 篇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申报人员,任二级律 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一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 格申报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须符合下列条款之
1.在律师专业理论研究及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在省级以上 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5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3000字),其中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学术价值 的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1一2篇论文,或正式出 版过本人独立撰写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或 译著1部(10万字以上);
2.法学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一、二等奖,获奖项目 的前3位完成人;
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 年专家称号者;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司法部、 中国律师协会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的。
七、附则
第十五条《贵州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条件》(试行)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在市、州范围内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是指以 下案件:
1.根据被指控的罪名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通 过律师辩护被法院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通过二审判决刑期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事案件;
3.涉嫌犯罪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
4.代理原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获得法院撤销或裁定重作由 市、州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5.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济、民事案件(含仲裁案件);
6.在市、州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并为公众普遍知晓的其他案件。
(二)“在市、州范围内的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以 下非诉讼事务:
1.担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直属委、办、 局常年法律顾问;
2.涉及标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在全省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是指以下案件:
1.根据被指控的罪名有可能判处死刑而通过律师辩护被 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通过二审判决刑期从死刑减为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论.文.客.服.QQ80018565;
3.涉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
4.代理原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获得法院撤销或裁定重作由 省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5.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以上的经济、民事案件(含仲裁案件);
6.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7.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并为公众普遍知晓的其他案 件。
(四)“在全省范围内的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以下 非诉讼事务:
1.担任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直属委、办、厅(局)常 年法律顾问;
2.担任上市公司、企业集团、注册(认缴)资金在人民币 1亿元以上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3.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发行上市(含可转换为公 司股票债券、配股等)、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4.办理涉及标的在5000万元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如联营、 破产、投资、贸易、并购、股权转让、融资、仲裁等)。
(五)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国内统 一刊号(CN)学术期刊上(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 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的论文。
(六)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 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 时间的版本为准。
(七)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具有国际标准 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八)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 项目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九)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 独立完成的字数。
(十)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十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主要参与者”,均指排名前三。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 州省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 人通〔2007〕104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名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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