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274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
现将《云南省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文化厅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文化厅
2016年8月29日
云南省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水 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图书资料人才队伍建设和图书馆服务事 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有关规定, 结合图书资料工作特点,制订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图书资料中、高级职称分为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 三个级别,资格名称依次为: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 和研究馆员(正高级)。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规定的标准条件,经评审组织 评审通过,获得图书资料中、高级职称者,表明其巳具备相应专 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 作需要进行聘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公共图书馆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图书馆(室)中,专业从事图书资料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 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不属申报评审范 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图书资料中、高级职称论.文.客.服.QQ,80018565,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第六条申报图书资料中、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聘任助理馆员满4年。
2.获得大专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本 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并聘任助理馆员满5年,或获得大专 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8年,并聘任助理馆员满5年。
3.获得中专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本 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助理馆员满5年,或获得中专 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 计满13年,并聘任助理馆员满5年。获得博士学位者;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 年者;获得硕士学位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获得硕士 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者,可通过考核,认定馆员。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聘任馆员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并聘任馆员满4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聘任馆员满5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 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馆员满5年,或获得大学 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 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馆员满5年。
5.获得中专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本 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并聘任馆员满5年,或获得中专学历, 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 年,并聘任馆员满5年。
(三)申报研究馆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聘任副研究馆员满5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评审馆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图书资 料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 外技术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 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问题,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
(二)履现职以来,州(市)级以上单位申报人员需在省级 以上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 本专业内部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县(市、区)及以下单位申 报人员需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本专业专题工作报告1篇。
(三)履现职以来,能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准确运用本专业 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解决实际工作问题,较 好完成本职岗位工作。
第八条 评审副研究馆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或相关学科专业理论知识 与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态,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 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专业研究成果和工作业绩突出,在本地区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
(二)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州(市)级以上单位申报人员需同时达到下列条件:
(1)在本专业公开发行核心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承担文献研究、课题研究与咨询工作,主持完成省级以 上科研或业务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州、市级以 上图书馆或有关机构本专业重大业务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项 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制定本地区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 或图书资料工作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管理规章1项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正式颁 布实施,或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并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州(市) 级以上本专业业务培训中应用(本人累计撰写3万字以上)。
2.县(市、区)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需同时达到下列条件:
(1 )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本专业专题工作报告1篇。
(2)承担文献研究、课题研究与咨询工作,主持完成县级以 上科研或业务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图 书馆或有关机构本专业重大业务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项目1 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制定本地区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或图 书资料工作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管理规章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并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县级以上 本专业业务培训中应用。
第九条 评审研究馆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精通图书馆学、情报学或本专业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与 专业技能,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政策法规、服务标准、操作规程
和国肉外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在图书资料工作中业绩显著,为本地区、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州(市)级以上单位申报人员需同时达到下列条件:
(1)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 专业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任务或业务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制定州(市)级以上图书馆事业 发展规划或图书资料工作技术标准、技术规范2项,并正式颁布 实施,或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并公开出版发行或在省级以 上本专业业务培训中应用(本人累计撰写5万字以上)。
2.县(市、区)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需同时达到下列条件:
(1)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本专业专题工作报告2篇。
(2 )主持完成州(市)级以上科研或业务项目1项,或主持 完成州(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制定县级以上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或图书资料工作技术标准、技术规范2项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正式 颁布实施,或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并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州 (市)级以上本专业业务培训中应用(本人累计撰写3万字以上)。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 对不具备本《评审条件》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 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图 书资料专业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
2.获省级自然科学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
3.主持完成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研课题2项。
4.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以上奖励。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
2.获省级自然科学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1项。
3.主持完成囯家级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研课题1项。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5.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延迟申报图书资料中、高级职称的情形和期限规定: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 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 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 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 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半年、一年、两年、 五年内不得申报。
(二)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论.文.客.服.QQ,80018565, 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 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学术和业绩成果,是指 对本专业工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指导作用的成果。同一成果多 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所要求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是 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 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 不属范围;核心期刊是指入选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 期刊要目总览》的学术期刊。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我省非公有制经济 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进行 申报评审。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 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文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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