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博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客观、准确地评价和选拔文博专业高级人才,充分调动和发挥文博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文博单位的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文博专业实际,制定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及年限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并被聘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被聘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并被聘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中专毕业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州、市、县、乡(镇)属以及在矿上、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被聘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可评审小范围有效的任职资格。
(三)年度考核
任馆员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在称职以上。
(四)论文要求
任馆员职务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中撰写3万字以上,可视为已达到在省部级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要求。
(五)外语
按《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及成绩使用办法>的通知》(甘人职〔2007〕18号文件)执行。从2015年起取得的外语职称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六)计算机应用能力
按《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的通知》(甘职改办〔2003〕2号文件)执行。考试合格成绩从2014年9月起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
(七)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达到我省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学时,并在《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有复核验印。
二、业绩条件
评审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任中级职务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工作业绩应达到以下两类中的一类,可正常晋升副研究馆员职务。
第一类:
任馆员职务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或作为前2名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以上奖。
2、获全国文化、文物工作先进工作者,或被评为省级优秀专家、劳模、先进工作者等。
第二类:
任馆员职务以来,达到以下15项条件中的3项。
1、获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等奖励,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社会科学等三等奖,或获市(厅)级二等以上奖的定额人员;或作为前2人获市(厅)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2项。
2、主持(前2名,下同)完成列入厅(局)、市(州)下达的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大型展览陈列的设计、施工、讲解方案等,通过省主管厅(局)或市(州)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效益。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1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或完成3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以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复文件为据)。
4、担任考古发掘项目领队2次以上,由其主持的考古发掘工地通过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5、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个人作品集、教材一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作品、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6、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本专业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或在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2篇。
7、本人单独创作4件以上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参加了由国家级学会举办的全国美展、书画展、摄影展;或有两次由省级主管部门、专业学会主办的个人作品展,或在国家级本专业权威刊物上发表作品5幅,或在省级本专业权威刊物上发表作品20幅。
8、从事文物考古测绘人员,由本人完成的10幅以上考古测绘图发表在正式出版的考古报告、考古发掘报告或石窟调查报告上。从事临摹、雕塑专业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临摹、雕塑的2件以上作品被省级以上博物馆收藏,或4件以上作品被县级以上博物馆收藏(县级以下单位人员减半)。从事文物档案、资料整理工作人员,独立完成的一套以上完整的馆藏文物或野外文物档案,通过省业务主管部门验收(以验收文件为据)。
9、作为主持人或方案设计,完成在国家级博物馆展览1项,并在省级博物馆展览2项(对外文化交流展览按省级对待);市(州)及以下单位人员完成在市(州)级博物馆展览2次或县(区)级博物馆4次(以呈展设计方案及文化、文物部门的批复文件为据)。
10、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
11、作为前2人编制完成2项全省行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颁布实施。
12、从事讲解专业人员,受单位指派,专门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外国领导人进行专业讲解4次以上。
13、本人或本人培养的专业人员或指导的集体,经组织批准,参加全国本专业竞赛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参加全省本专业竞赛获二等以上奖1次或三等奖2次; 或参加全市(州)本专业竞赛获得一等奖2次。
14、本人获得省直部门或市(州)委、政府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或县委、政府授予的先进称号2次。
15、本人作为“三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到我省“三区”提供服务,累计时间1年以上(服务时间以服务单位和派出单位证明为据)
三、有关问题说明
1、第二类业绩中的第1项,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其它条件计算够一条后不得累计计算。同一项目只能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2、“先进
称号”是指因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在较大范围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应按降低一个等级对待。
3、本条件由省职改办和省文化厅职改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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