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行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0〕29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行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反馈给我厅。
二○一○年八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行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通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促进通信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通信行业高级专业技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下列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通信类(通信、通信建设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技术推广、技术咨询论.文.客.服.QQ,80018565,通信工程规划、勘测、设计、工程概预算,通信设备安装、施工、施工管理、运行维护及通信工程建设监理);
(二)信息与电子科学类(电子学与信息系统、无线电物理学、电子学、信息科学、无线电波传播);
(三)计算机科学技术类。
第三条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第三章 业绩能力条件
第七条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熟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定和操作规范;
2.能够解决本专业重大的技术和管理等问题;
3.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在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能够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工程师任职期间,具备下列实践工作经历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或承担过国家级一项或省部级工程、科技项目的全过程(包括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设计、制造等)。
2.负责完成过大型精密设备的复杂维修全过程(维修前技术准备、设备解体、制定维修方案,关键备件的绘制与制造,组装调试直至交验)。
3.主持或负责过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方案的立项、谈判、审核、实施、验收等全过程。
4.担任过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多次解决其关键性的技术问题(须提供2-3个实例)。
5.负责编制过国家行业或省级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
(三)业绩与成果
工程师任职期间,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研、技术推广、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中,未发现技术、质量及管理责任方面的问题。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获奖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②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者(第一、二名)。
③主持完成的省、部级重点科研、技术推广项目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被认定为国内先进水平。
④获得通信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施工技术等国家专利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
⑤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执行。
⑥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及承包合同被采纳,或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标书已中标并承揽工程项目。
⑦在施工建设或工程监理中,主持或监理中型以上通信工程已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管理单位。
⑧主持完成的生产运行或本专业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3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⑨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地厅级项目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等,至少有2篇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或发表论文、著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在公开发行的书刊中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专业论文1篇以上。
③在公开发行的或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
④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不少于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在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八条对在通信工作中对经济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且能力和业绩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申报破格评审应在本系列级别内,对申报级别的任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申报破格任职年限者,其任职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申报破格外语者,年龄须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三)申报破格学历者,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年限须满8年。
第九条凡申报破格高级工程师,除具备正常评审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一二等或省、部级一等成果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二)在生产、科研、规划、设计和施工等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发明创造或重大革新项目,被企业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指年创利100万元以上,有单位证明并经审计部门核准)。
(三)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20万字以上)。
(四)长期从事科技,生产技术,规划研究,设计与施工等项工作,并在其中负责某一方面工作,近5年内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或奖励的。
(五)获国家发明奖的通信工程技术人员。
(六)参加公开出版的教材或在全区行业内颁布使用的技术手册编写工作论.文.客.服.QQ,80018565,个人编写数量在5万字以上。
(七)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制定处理重大恶性事故、重大生产故障的措施,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伪造学历和任职年限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如申报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撤销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奖项的认定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二)省(自治区)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三)部级即行业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行业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四)各类奖励均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项目的认定
(一)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论.文.客.服.QQ,80018565,由国家、省部级、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四)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三条本条件所指“主持”、“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认定材料。
第十四条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职称外语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件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五条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关于印发〈宁夏通信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宁通管〔2004〕219号)中宁夏通信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及相关内容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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