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0〕28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反馈给我厅。
二○一○年八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教练岗位职责和遵守教练守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第六条 申报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七条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认定)三级教练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体育院系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教练工作满1年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认定。
(二)申报(认定)二级教练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体育院系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三级教练工作满1年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认定。
2.体育院系专科学历,从事三级教练工作满2年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认定。
(三) 申报(认定)一级教练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体育院系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体育院系硕士研究生学位,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获得体育院系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四)申报高级教练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体育院系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体育院系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体育院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五)申报国家级教练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体育院系博士学位学位,取得高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体育院系硕士学位,取得高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体育院系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八条申报三级教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能力业绩。
1.优秀运动队。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2.各类业余训练单位。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第九条申报二级教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能力业绩。
1.优秀运动队。能够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
2.各类业余训练单位。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所培养的运动员30%达到训练大纲及格标准。
第十条申报一级教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1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体育系统研讨会上获奖的论文。
(二)能力业绩。
1.优秀运动队
直接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养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比赛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
(1)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全国城市运动会录取名次或全国青年锦标赛前三名。
(3)集体项目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居中等水平。
(4)有3人取得一级运动员称号或1人取得运动健将称号。
2.各类业余训练单位
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2名以上(含2名)运动员、或向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输送6名学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个人项目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集体项目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居中等水平。
(2)培养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3人取得一级运动员称号,或1人取得运动健将称号。
(3)所训练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录取名次。
(4)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在全区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5人次冠军、或8人次前3名;各业余训练单位教练,在全区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3人次冠军、或4人次前3名(集体项目按降低或减少1个名次对待)。
第十一条申报高级教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系统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2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2篇在省级体育系统研讨会上宣读并获奖的论文。
(二)能力业绩。
1.优秀运动队。直接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5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
(1)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运动会前八名,或取得奥运会参赛资格。
(2)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运动会前六名。
(3)全国最高水平单项比赛冠军,或2人次亚军或3人次第三名。
(4)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军或全国青年锦标赛3人次冠军。
(5)集体项目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各类业余训练单位。所训练的运动员向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输送6名、或向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输送1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教练:
(1)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达到优秀运动队高级教练所要求的条件之一。
(2)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有2人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亚洲运动会比赛。
(3)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有6人取得一级运动员称号,或有3人取得运动健将称号,或有1人取得国际运动健将称号。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级教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具有国际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或多次进行国际国内讲学和学术交流。
(二)能力业绩。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三名。
(2)奥运会四至六名并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二名。
(3)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3人次冠军。
(4)亚运会2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2人次冠军。
(5)向国家队输送2名以上运动员或有3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5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2人次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6)集体项目奥运会前十名。
(7)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2次前二名。
(8)集体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9)集体项目向国家输送5名以上运动员或有5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或2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对在教练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且能力和业绩突出的,可破格申报评审。申报破格评审应在本系列级别内,对申报级别的任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申报破格任职年限,其任职资格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申报破格学历者,体育中专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一级教练,其任职年限须满4年;申报高级教练,其任职年限须满8年。
(三)申报破职称外语者,年龄须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第十四条 凡申报破格一级教练者,除符合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优秀运动队教练,直接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2年(各类体育学校为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5年(各类体育学校为7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可破格申报一级教练:
1.取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录取名次。
2.全国运动会录取名次或全国最高水平单项比赛前3名;
3.全国城市运动会前3名或全国青年锦标赛冠军。
4.有1人取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亚洲运动会参赛资格。
5.打破1次亚洲纪录或2次全国纪录(奥运会项目)。
6.向优秀运动队输送5名以上运动员,有2人取得运动健将称号,或有4人取得一级运动员称号。
第十五条 凡申报破格高级教练,除符合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
优秀运动队教练,直接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2年(各类体育学校为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5年(各类体育学校为7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主管教练,可破格申报高级教练:
1.奥运会前8名,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运动会前6名。
2.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运动会冠军,或2人次前3名或3人次前6名。
3.全国最高水平单项比赛2人次冠军;或4人次前3名或5人次前6名。
4.打破1次世界纪录或打破2次亚洲纪录或3次全国纪录(奥运会项目)。
5.向优秀运动队输送10名以上运动员,有4人取得运动健将称号,或有1人取得运动健将称号、1人取得国际运动健将称号。
第十六条 凡申报破格国家级教练,除符合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优秀运动队国家级教练任职条件规定的学术理论水平。
(二)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15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3人以上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3人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亚洲以上比赛)。
(三)奥运会项目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获世界冠军或3人次获亚洲冠军。
第十七条 在优秀运动队训练8年以上,曾获得全国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3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工作,符合本条件规定的能力业绩条件,可申请破格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
如申报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体育系统以外的直接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可参照本评审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 各训练单位教练主带运动员在全国、国际比赛中获得成绩,可参照优秀运动队教练评审条件。
第二十一条本评审条件涉及的业绩成果、工作量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一律截至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教练经自治区体育局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审定结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任职资格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发〔2001〕99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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