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创作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0〕30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创作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反馈给我厅。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创作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的评价我区文学创作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繁荣和发展我区的文学创作事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文学创作专业人员、业余从事文学创作(含文学评论)的人员以及自由撰稿人。
第三条 文学创作初、中、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文学创作四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一级。其中文学创作四级为初级,文学创作三级为中级,文学创作二级为副高级,文学创作一级为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论.文.客.服.QQ,80018565,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第五条申报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认定)文学创作四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文学创作专业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专业满3年,经考核合格。
(二)申报(认定)文学创作三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文学创作四级资格满4年,经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文学创作四级资格满6年。
(三)申报文学创作二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文学创作工作满12年且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满5年。
(四)申报文学创作一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文学创作工作满20年且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满5年。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七条申报文学创作四级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以在省级以上公开报刊发表第1篇作品算起,发表各类作品5万字以上,作品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
第八条 申报文学创作三级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报刊发表出版各类作品30万字以上。
(二)有l万字以上的文艺理论文章发表。作品具有较好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并初步形成自己的写作风格。
第九条申报文学创作二级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报刊发表各类作品50万字以上,其中须在中央报刊发表、出版和转载5万字以上。
(二)有1部著作出版或有1.5万字以上的文艺理论文章发表。作品具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形成了自己的写作风格,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文学创作一级任职资格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各类作品80万字以上,其中须在中央级报刊发表、出版和转载10万字以上。
(二)有2万字以上具有独特见解的文艺理论文章发表,作品具有很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具有独特的写作风格,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
第十一条 晋升二级、一级作家,除本人的创作数量、质量达到以上要求条件外,还须把扶持、培养文学新人、在地区和单位的各种讲习班(所)担任讲课,为青年作者的作品撰写评论等工作量,作为由组织认定的量化业绩。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且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文学创作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申报破格须在本系列级别内,对任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申报破格任职年限的,可提前任职年限一年。
(二)申报破外语者,年龄须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第十三条 申报破格人员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一)申报破格文学创作四级人员,其作品在省级以上文学评奖中2次获奖,可破格晋升文学创作三级。
(二)申报破格文学创作三级人员,其作品在省级以上文学评奖中获一等奖,可破格晋升为文学创作二级。
(三)申报破格文学创作二级人员,其作品在国家级文学评奖中获二等奖以上者。
(四)申报破格文学创作一级人员,其作品在国家级文学评奖中获一等奖以上者。
第十四条 在以下国家级文学作品中奖项者,其创作作品的字数可适当放宽。
(一)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全国优秀中短篇小说奖;
(二)全国优秀散文报告文学奖;
(三)全国优秀诗歌奖;
(四)全国优秀少数民族文学作品奖;
(五)中宣部、文化部和广播电影电视部主办的全国“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
(六)全国电视、电视剧及中国图书出版大奖。
第十五条 作品获得中国文学创作评奖中的以下奖项论.文.客.服.QQ,80018565,可破格申报:
(一)长篇小说“茅盾文学奖”;
(二)中、短篇小说、散文、诗歌、评论“鲁迅文学奖”;
(三)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四)全国“儿童文学奖”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受单位通报批评者。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
如参加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要求具备的文学创作能力、学识水平、应完成的工作量等相关要求,可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考核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用人单位根据本评审条件制定细化、量化考评标准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科研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文学创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职改办〔1997〕45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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