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3〕83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林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从事林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进一步促进我省林业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林业厅对我省林业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林 业 厅
2013年7月16日
青海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服务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林业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种苗培育、林业调查规划、防沙治沙、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科技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水土保持、园林绿化、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林业碳汇等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相关专业的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三条 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业部门以及各相关单位,应按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择优推荐,保持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合理。
第四条 本条件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学历、任职年限、外语、计算机、年度考核情况等内容;评审条件包括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内容。申报条件属资格审查范围论.文.客.服.QQ,80018565,主要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业行政部门和申报人员单位负责审查;评审条件属资格评审范围,主要由专业学科组和评委会负责认定、评审。
第五条 林业工程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在现岗位聘任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晋升
(一)认定
取得林业及相近专业学历,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1、取得博士学位,在青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硕士学位,在青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在青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两年,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5、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
(二)晋升
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在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
1、不具备认定条件的,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两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年,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任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四年;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任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硕士学位,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大学本科毕业,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大学专科毕业,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七年;中专毕业,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九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范围,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技术规程、规范、标准、方法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第十条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l、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与技术标准;
3、熟悉本专业国内、省内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规程,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能独立完成林业科学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等工作。
第十一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l、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在本专业某一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
2、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3、掌握关于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林业工作部署;
4、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理论和技术现状,了解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有承担、指导和论证科研推广、开发项目的经历和能力;在关键技术、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能够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二条 业绩分值要求
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工作业绩累计积分必须达到相应的分值,其中:论文累计积分不超过总分的50%;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累计积分不超过总分的50%。
(一)在西宁市,海东地区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业绩分值累计达到:助理工程师250分、工程师500分、高级工程师1000分。
(二)在海南州共和、贵德、同德、贵南县;海北州海晏、祁连、门源县;海西州德令哈、格尔木市,乌兰、都兰县,茫崖、冷湖、大柴旦行委;黄南州同仁、尖扎县;海东地区化隆、循化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业绩分值累计达到:助理工程师200分、工程师400分、高级工程师800分。
(三)在玉树州、果洛州、海南州兴海县、海北州刚察县、海西州天峻县和唐古拉镇、黄南州泽库和河南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业绩分值累计达到:助理工程师150分、工程师300分、高级工程师600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晋升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申报人所提交的业绩材料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所有业绩材料必须有证书或文件依据。
第十四条 著作和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合著中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
第十五条 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同一成果同时获得科技成果奖和成果证书的只计科技成果奖;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上发表,只计级别高的一篇。
第十七条 《青海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分值表》中所指荣誉称号,包括绿化奖章、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优秀林业科技工作者、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奖先进个人和防沙治沙、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森林防火工作、森林资源清查工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天然林资源保护、园林绿化先进个人等专业技术方面取得的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下列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颁发给单位的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和成果证书;
(三)在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报纸上发表的论文;
(四)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五)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实施的可研报告、作业设计和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申报和推荐:
(一)在年度考核中,有一年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
(二)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成果,伪造证件论.文.客.服.QQ,80018565,谎报业绩,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当年评审资格,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三)受处分期限未满者。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林人〔2002〕42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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