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群众文化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辽人文发[2007]9号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群众文化事业的进步和发展,结合群众文化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事业、企业单位及各行业中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专业设为群众文化专业。
二、评审等级:群众文化系列评审分为2个等级,分别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
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
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资历要求
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5年。
(二) 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要求
1、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深厚的专业理论研究能力。对本专业某一学科领域的重大业务课题有开创性的研究,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级学术研讨会上或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2、具备较强的表演、策划、组织能力和组织本地区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能力。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主要参与)策划、组织本地区大型、有影响力的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不少于6项。
(三)专业技能和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或表演、辅导作品5部以上,其中有3部参加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演、比赛,有1部作品在国家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演、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2、创作美术、摄影、书法作品8幅以上(或辅导的作品10幅),参加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美术、摄影、书法作品展览、比赛,或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或公开出版作品专集,其中,有1幅作品获国家级比赛二等奖以上;
3、调研人员撰写出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的论文或调研报告字数不少于10万字,其中有1篇获国家级专业学会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或出版1部以上本人独立撰写的专业著作,字数在20万字以上;
4、创作小说、诗词、散文等文学作品,字数不少于10万字,其中有3篇在国家级报刊杂志发表,并且有1部作品获国家级专业评选二等奖;或公开出版1部本人的作品集,字数在20万字以上;
5、对本地区或全省文化(艺术)馆、站事业建设、业务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创新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贡献,并提交本人(为独立策划或主要参与者)工作成果材料,经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定,证明其专业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在全省群众文化界居领先地位,对本地区群众文化事业建设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并在全国同行中有较大影响。年度独立(或主要参与)策划、组织本地区大型、有影响力的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不少于2次;
6、收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取得较突出的成果,其中有1项成果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或有3项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 学历和资历要求
1、获博士学位满2年,取得馆员资格满2年;
2、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
(二) 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要求
1、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对本专业的某一学科领域或某一业务课题有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专业学术研讨会上或省级专业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5篇;
2、具备较强的表演、策划、组织能力和组织本地区较大型、有一定影响力的群众文化活动的能力。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主要参与)策划、组织本地区有较大型、有一定影响力的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不少于6项。
(三) 专业技能和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或表演、辅导作品3部以上,其中2部作品参加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演、比赛,或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舞蹈作品除外),有1部作品获省级调演、比赛、二等奖;
2、创作美术、摄影、书法作品五幅(或辅导的作品7幅),参加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美术、摄影、书法作品展览或比赛,或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或公开出版作品专集,其中,有1幅作品获省级比赛二等奖;
3、调研人员撰写出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的论文或调研报告字数不少于10万字,其中有1篇获省级专业学会评选二等奖以上;或出版1部以上本人独立撰写的专业著作,字数在15万字以上;
4、创作小说、诗词、散文等文学作品,字数不少于10万字,其中有3篇以上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并且有1篇作品获省级专业评选二等奖;或公开出版1部本人的作品集,字数在15万字以上;
5、对本地区或全省文化(艺术)馆、站事业建设、业务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创新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贡献,并提交本人(为独立策划或主要参与者)工作成果材料,经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定,证明其专业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在全省群众文化界位居前列,对本地区群众文化事业建设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年度独立(或主要参与)组织本地区的较大型、有一定影响力的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不少于2项;
6、收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取得较好成果,其中有一项成果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四、其他事项
(一)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论文和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专业技能和工作业绩至少具备其中一条;
(二)本评审标准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三)论文为本专业的论文,获奖证书应是本专业的奖励项目;
(四)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条件仍按辽文人发[2004]21号文件执行;
(五)本评审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评审条件不再执行;
(六)本评审标准由省人事厅、文化厅负责解释。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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