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 兵职改发〔2008〕6号
各师、院(校)、兵团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兵直各单位职改领导小组: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兵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二○○八年六月三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结合文学创作专业的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专业文学创作的人员。
第三条 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
初级:四级文学创作
中级:三级文学创作
副高级:二级文学创作
正高级:一级文学创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论.文.客.服.QQ,80018565,反对民族分裂,热爱边疆。自觉执行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文学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级文学创作:
1.非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专业满1年,考核称职以上;
2.非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专业3年以上,最近连续3年考核称职以上。
三、三级文学创作:
1.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文学创作四级资格并受聘4年以上,最近连续4年考核称职以上;
2.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文学创作四级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四、二级文学创作:
1.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2.在四、五、六类地区及团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文学创作三级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五、一级文学创作: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文学创作二级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最近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二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其它条件同正常评审标准。
一、三级文学创作:在省(兵团)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论文、评论、研究文章3篇以上。
二、二级文学创作:在省(兵团)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评论或研究文章5篇以上;或出版2部以上专著、论著。
三、一级文学创作:在省(兵团)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评论或研究文章8篇以上;或出版4部以上专著、论著。
第七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培训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取得兵团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或《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文学创作四级
1.系统地学习文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并具有与文学创作专业工作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文学素养和文字能力。
2.在高中级文学创作人员指导下每年在省(兵团)级或地师级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3万字。
第十一条 文学创作三级
l.有较系统的文学创作基础理论和文学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生活积累,创作技巧比较熟练,能独立地从事文学创作工作。
2.任职期间,每年在省(兵团)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5万字,同时在省(兵团)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评论或研究文章2篇以上。
第十二条 文学创作二级
l、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的研究并开始形成自己的风格,成绩显著,在自治区、兵团文学创作领域有一定的影响,能完成年度创作任务。
2.在任职期间,每年在省(兵团)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不少于7万字文学作品。其中,用汉文创作的作家,每年在全国有影响的刊物上发表不少于2万字的作品;用少数民族文字进行创作的作家,每年在本民族有代表性的文学刊物上发表不少于2万字的文学作品,并在省(兵团)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
第十三条 文学创作一级
1.有较高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具有广博的学识和丰富的创作经验,能正确地理解党的文艺方针,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在文学创作领域有较大影响,知名度较高,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较大贡献。
2.任职期间,每年正式出版或在省(兵团)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质量较高且不少于8万字的文学作品,其中,用汉语创作的作家每年在全国有影响的文学刊物上发表不少于3万字的文学作品;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家,每年在本民族有代表性的文学刊物上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3万字。
3.任职期间,在省(兵团)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评论或研究文章4篇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及破格申报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论.文.客.服.QQ,80018565,须经答辩合格,方能推荐到评审委员会评审。
破格申报者,学历和任职年限只能破一项,不能“双破”。
第十六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时,以最高奖励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多次刊载,只计算一次,不得累计。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兵团职改办负责解释。
更多新疆兵团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论文发表及评审条件相关信息推荐:
医学全在线-期刊频道(www.med126.com/qikan/)第一时间整理发布全国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公告、评审结果、论文评审条件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