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考古、文物(或标本)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或标本)博物技术、文物(或标本)鉴定与保管、文物(或标本)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
第二条 申报基本要求
㈠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现行规定执行:
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馆员资格满6年。
㈢外语(或古汉语)条件
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或古汉语)资料,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㈣计算机条件
能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运用计算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按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科目(模块)考试或全市职称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㈤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90学时。
第三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论.文.客.服.QQ,80018565,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馆员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㈠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㈡获得市(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
㈢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文物博物类著作或供高等院校文物博物专业使用的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20万字以上)。
㈣在国家一级或SCI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及其以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 评价标准
文物博物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了解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工作、研究成果进行较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地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⑵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
⑶解决过3项以上考古工作的重大学术问题。
2.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市(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
3.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市(部)级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市(部)级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
4.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工作。
⑵能用外语接待外宾和解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
⑶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3万字以上。
5.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⑵具有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⑶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论.文.客.服.QQ,80018565,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6.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参与制定文物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⑵主持市级或馆藏1万件以上文物单位的文物保管、建帐建档工作。
7.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大型,或2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⑵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市级历史文化名城或2项区县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⑶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护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较大突破。
8.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参与制定文物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
⑵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较大突破。
9.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市(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取得2项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重大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4.在陈列展览中,运用新科技成果、重要文物资料或先进技术手段和声光电设备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5.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6.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方面的重大学术问题,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㈢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4.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下同)。
5.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
6.合作撰写重要考古发掘报告3篇以上。
第五条 附 则
㈠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文物博物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的学历。
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㈢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详细信息: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渝职改办〔2005〕166号
更多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论文发表及评审条件相关信息推荐:
医学全在线-期刊频道(www.med126.com/qikan/)第一时间整理发布全国各地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公告、评审结果、论文评审条件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