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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7/2/22 字体:

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考古、文物(或标本)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或标本)博物技术、文物(或标本)鉴定与保管、文物(或标本)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

第二条 申报基本要求

㈠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现行规定执行:

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馆员资格满6年。

㈢外语(或古汉语)条件

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或古汉语)资料,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㈣计算机条件

能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运用计算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按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科目(模块)考试或全市职称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㈤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90学时。

第三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论.文.客.服.QQ,80018565,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馆员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㈠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㈡获得市(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

㈢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文物博物类著作或供高等院校文物博物专业使用的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20万字以上)。

㈣在国家一级或SCI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及其以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 评价标准

文物博物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了解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工作、研究成果进行较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地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⑵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

⑶解决过3项以上考古工作的重大学术问题。

2.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市(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

3.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市(部)级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市(部)级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

4.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工作。

⑵能用外语接待外宾和解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

⑶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3万字以上。

5.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⑵具有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⑶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论.文.客.服.QQ,80018565,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6.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参与制定文物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⑵主持市级或馆藏1万件以上文物单位的文物保管、建帐建档工作。

7.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大型,或2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⑵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市级历史文化名城或2项区县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⑶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护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较大突破。

8.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参与制定文物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

⑵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较大突破。

9.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市(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取得2项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重大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4.在陈列展览中,运用新科技成果、重要文物资料或先进技术手段和声光电设备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5.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6.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方面的重大学术问题,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4.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下同)。

5.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

6.合作撰写重要考古发掘报告3篇以上。

第五条 附 则

㈠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文物博物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的学历。

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㈢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详细信息: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渝职改办〔2005〕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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