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文化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艺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6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艺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文 化 厅
2017年5月27日
浙江省艺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能力和水平,按照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6号)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结合我省艺术事业发展和人才成长特点,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艺术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职称的评价。根据艺术专业工作的不同类别,具体包括编剧(文学编辑)、导演、作曲、指挥、舞台美术设计(含人物造型、服装、灯光、音响、视频等设计)、演出监督、演员、演奏员、舞台技术(含服装、灯光、音响、化妆、道具、绘景、装置、专职舞台监督等操作)等专业工作。
第三条 艺术系列职称的名称和等级按《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增设演出监督专业,一级演出监督为正高级职称,二级演出监督为副高级职称,三级演出监督为中级职称,四级演出监督为初级职称。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职业道德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致力于艺术事业,敬业爱岗;追求德艺双馨,坚守艺术理想和艺术良知,坚持健康的艺术趣味;能秉持同行间相互学习、切磋技艺、取长补短的态度,不存门户之见,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一)符合《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规定的正常晋升学历、资历条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审条件的量化赋分,达到规定分值的。
第六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艺术专业工作1年以上的,须转评与现聘专业技术等级相对应的艺术系列职称;或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艺术系列高级职称。
转(兼)评后聘任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
申报初、中级职称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申报高级职称的,原则上任现职以来至少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二)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学习,并达到规定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