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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上虞市卫生局 更新:2013/6/27 字体:

上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虞卫医罚〔2012〕10号

被处罚人:许建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622197010179112,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上虞市岭南乡覆卮村复兴1-48号

2012年1月18日本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在上虞市章镇镇万安路5号出租房进行中医诊疗活动,租房内有无菌针灸针、清艾条、血压计、听诊器、拔火罐等诊疗工具,有你开具的处方笺25张。经查,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清艾条6个(规格:25g、生产单位:安国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0年9月6日)、无菌针灸针20支(规格:0.30×60、生产单位:苏州东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GYY-1型拔罐理疗器一套(规格:十二罐装)、血压计-听诊器保健盒(A型)1只(生产单位: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将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虞卫医罚〔2012〕10号)实施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已经送达。你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罚没款收缴窗口(地址:上虞市市民中心一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卫生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虞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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