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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上虞市卫生局 更新:2013/6/27 字体:

上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虞卫医罚〔2012〕15号

被处罚人:董益琴,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3062219481114002Х,身份证住址:上虞市百官街道人民路242号306室

2012年4月28日本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在上虞市百官街道人民路242号306室进行中医诊疗活动,该处门口挂有标识“中草药医董益琴诊所”字样的牌匾,现场药架上见当归丹参白术山药等中草药,工作台发现记录自2012年1月25日至4月27日病人就诊信息登记本。经查,你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且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2.没收佩兰2斤;丹参3斤;白术0.5斤;山药1.5斤;当归3斤。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将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虞卫医罚〔2012〕15号)实施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已经送达。你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罚没款收缴窗口(地址:上虞市市民中心一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卫生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虞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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