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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上虞市卫生局 更新:2013/6/27 字体:

上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虞卫医罚〔2012〕3号

被处罚人:曾国亮,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1424198403144618,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周江镇中兴村南山

2011年11月29日本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在上虞市东关街道马山村马山街供销社超市旁一出租房进行口腔诊疗活动,租房内有一次性口腔镜、探针、窝洞处理剂Ⅰ型等诊疗用具用品。经查,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酒精灯1只、镊子1把、探针1把、一次性口腔镜1把、手术刀1把、咬合架1只、窝洞处理剂Ⅰ型1瓶;2.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将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虞卫医罚〔2012〕3号)实施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已经送达。你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罚没款收缴窗口(地址:上虞市市民中心一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卫生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虞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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