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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卫生、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联系的通知
来源:龙湾区卫生局 更新:2013/6/27 字体:

温龙卫〔2010〕115号


 

关于加强卫生、公安部门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联系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探索长效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和生命健康,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浙卫发〔2009〕262号)和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卫生、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联系的通知》(温卫医〔201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我区卫生、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联系提出意见,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打击“两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活动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协调配合,发挥联动作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二、完善制度,建立工作的长效机制

  1、联席会议制度。区卫生、公安部门联合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协调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探索打击违法活动的长效机制。原则上,区级工作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需要联合部署重要工作,可临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召集召开联席会议。

  2、工作联络制度。为了更好地及时掌握信息、了解情况,有利联动办案,加强卫生、公安部门工作联系,特设立公安机关在卫生部门派驻机构,即成立“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驻卫生局联络室”,地点设在区卫生监督所,确定联络员。制订联络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建立定期联系及通报制度。

  3、案件移送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一般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移送给辖区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及时移送,原则上一案一送。

  (1)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2)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取缔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3)非法接生导致人员伤亡的;

  (4)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非法行医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6)非法行医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7)非法行医者行医致人死亡的;

  (8)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

  三、强化配合,加大监督工作力度

  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前哨作用,及时发现并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活动,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有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存在涉嫌犯罪的,或有可能逃逸或者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各派出所在日常治安管理活动中,要注意发现和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依法查处。卫生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发现阻挠正常执法活动的,应立即报警,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处置,以保障卫生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保护卫生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无证行医致人伤亡涉嫌犯罪由公安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卫生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互通信息,提高案件处理质量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通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认为存在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非法行医违法行为的,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

  对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案情复杂、案件性质难以把握时,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可召开案件协调会。对决定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附件:

  1、温州市龙湾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协调小组

  2、温州市龙湾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二 ○ 一 ○ 年 八 月 三 十 日

  主题词:非法行医  采供血  联系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区委办、区府办。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1

温州市龙湾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协调小组

  组  长:叶  辉(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冯  丹(区卫生局纪委书记)

  成  员:林  洁(区卫生局医政科)

  叶笃祥(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何  斌(区卫生局疾控监督科)

   笃勋(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陈光谊(区卫生局献血办)

  项金武(区卫生监督所)

  郑小波(区卫生监督所)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监督所,由监督所分管所长郑小波(电话:86386002,手机:13355881978)任办公室主任,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叶笃祥(电话86382107,手机13867728187)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2、负责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3、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处室对《规定》执行情况的联合监督。

  4、收集有关工作情况,向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报送工作总结。

  5、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2

温州市龙湾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

工 作 联 系 会 议 制 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商定全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部署;交流开展工作信息,沟通工作衔接配合情况,共同分析研究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必要时召开案件协调会,共同会商,研究案件查办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组成,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由区卫生局召集,负责筹备和组织工作。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为联席会议成员。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国家有关精神、成员单位建议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先由成员单位提出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会议议题,组织好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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