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将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
根据《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申请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新证、延续、变更和补发的,应按照卫生部《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与《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的规定执行。新规定区别于原规定不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二)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生产现场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负责现场审核的卫生监督员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所使用的原料相同、主要生产工艺相同、并属于同一品牌、已经定型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包括正在研制的产品)可作为系列产品同时申请。
凡申请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申请人,应按《通知》的要求提出许可申请,为保证许可工作顺利进行,相关申请表详见“办事指南”栏内“涉水产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