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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皖政办[2010]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一日


 

安徽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09年6月,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协调配合,精心实施,五项重点改革有序推进,取得了明显进展。2009年11月,我省启动了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经过5个多月的努力,体制转型基本完成,新机制开始运转,阶段性目标初步实现。为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扎实推进改革,现提出我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3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 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1440万,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稳定并提高在校大学生参保覆盖率,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3)巩固和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2. 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地方政府补助不低于6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30元。(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地区达到60%以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普及新农合门诊统筹,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60%、6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按35%的比例兜底结算。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保持在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新农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贫困残疾人和大病重残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住院治疗时一律不设起付线;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可根据各地情况适度降低起付标准。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五保户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有特殊困难的重点救助对象,实施重点救助。(省民政厅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 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引导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持卡就医,70%以上的县(市、区)参合农民实现持IC卡就诊、刷卡报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完善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实时监控医院、即时审核结算、及时监测分析、按时汇总信息。在9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80%以上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与有病人来源的县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覆盖2/3以上的县(市、区),参合患者住院只需支付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2)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各统筹地区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的试点,新农合30%以上统筹地区开展门诊统筹总额预付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3)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重点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改进和完善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探索实行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4)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政策,有条件的市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科学论证、积极探索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统筹和衔接,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办、省保监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 深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1)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省医改办、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2)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并出台我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科学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并加强日常管理,实行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人员聘用制。(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3)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配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4)推进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制度改革。落实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以省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全省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质量与供应。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办法,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其正常运行。鼓励各地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方给予奖励补助。(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 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

(1)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市场价格与供应变化,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省物价局负责)

(2)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科学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品种及数量,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在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补充药品的配备使用比例。(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提高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强化对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和质量抽验,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评价体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城镇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新农合的报销比例提高8个百分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5)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积极引导企业重组、组建药品流通联系体。(省商务厅负责)

6. 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省卫生厅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 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在2009年基础上,再支持41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73个中心乡镇卫生院、64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400个村卫生室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8. 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

(1)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利用国家财政资金,为乡镇卫生院招收120名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66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继续组织开展2010年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负责)

(2)巩固和完善27所三级医院及4所按照三级医院管理的综合性医院与93个县级医院的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加强县级医院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安排183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根据国家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法,研究制定我省实施方案。(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3)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继续组织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和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90人。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卫生人员和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其中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7300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19335人次、县卫生局长61人次,培训社区全科医师骨干181人次、全科医师1627人次、社区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1809人次,并组织开展全省统一考试。(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4)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各地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根据国家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省管理办法。实施全科医生职称评定。(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 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

(1)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加大技术支持力度,落实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省卫生厅负责)

(2)探索并完善乡村医生保障机制,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将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0. 完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型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40%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20%以上,并提高信息化水平。(省卫生厅负责)

(2)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省卫生厅负责)

11. 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10年全省补种174.6442万人。(省卫生厅负责)

(2)在2009年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18万人,乳腺癌检查1.4万人;对51.3万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进行补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项目。(省卫生厅负责)

(3)为1.3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省卫生厅负责)

(4)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厕项目,完成2009年17.5万户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做好2010年改厕项目16万户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省卫生厅负责)

(5)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省卫生厅负责)

(6)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省卫生厅负责)

12.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10年重点支持7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重点推进芜湖市、马鞍山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3. 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

(1)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合理整合公立医院资源。(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出台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实施意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省卫生厅负责)

(4)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的有效形式。建立健全、不断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研究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实施岗位绩效工资政策。(省卫生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5)落实国家制定的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7)启动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鼓励各地开展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14. 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试点公立医院。(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负责)

(2)指导试点城市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的价格,推进按病种收费试点改革,改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负责)

15. 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

(1)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推广预约诊疗,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缩短群众就医等候时间,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改善就医环境。(省卫生厅负责)

(2)落实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做好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开展人员培训,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4)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用药行为,继续推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省卫生厅负责)

(六)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16. 加强国家及省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

(1)全面开展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病种研究,完善糖尿病病种研究型门诊、研究型病房、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室建设,完成基地综合楼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出台安徽省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启动省级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工作。(省卫生厅负责)

17. 实施中医药“三名”(名院、名科、名医)工程。

(1)加强市、县级中医院建设,改扩建2所市中医院,10所县中医院。(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出台安徽省中医药“三名”工程实施办法,组织“十二五”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及中医药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才培养项目申报工作。(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18. 推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1)以市为单位,实现80%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1个标准化中医科,有1名以上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专业本科毕业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省卫生厅负责)

(3)积极向基层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年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现中医药适宜技术全省覆盖。(省卫生厅负责)

19. 开展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同步开展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出台关于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负责)

(2)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选择2-3个县,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县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省卫生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2010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为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省医改领导小组将与各市(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各地也要与基层实施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军队贯彻落实医改的具体措施由省军区后勤部协调落实。

(二)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将2010年医改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要积极调整医改资金支出结构,完善补偿办法,将建立机制与增加投入有效衔接起来。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三)强化评估考核。省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督导评估,建立定期考核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并组织开展五项重点改革实施效果中期评估工作。

(四)正确引导舆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主动向社会公布医改进展情况,对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和回应,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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